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
負責人:趙平,該行行長,身份證號:xxxx
住所地:肅寧縣靖寧街294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6677353318P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波,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王滿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齊會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屈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朱亞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與被告王蒙某、徐某、王滿蒼、齊會增、屈小、朱亞菊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波、被告王蒙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王滿蒼、齊會增、屈小、朱亞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償還原告本金10萬元,并自2017年8月3日計算支付利息1323.32元,剩余利息至全部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18.954%計算);2、請求判令第三、四、五、六被告對上述訴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以及律師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2月22日,六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六被告自愿成立聯保小組,為小組內成員在2015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內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zhí)行等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7年1月3日,二人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為10萬元,貸款期限十二個月,貸款利率14.58%,逾期利率為18.954%,還款方式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
2017年8月3日開始,被告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至今尚欠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貸款借款合同及小額貸款保證合同書均合法有效,依據上述協議,各被告對上述確定的給付內容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王蒙某對原告的起訴狀無異議。
被告徐某、王滿蒼、齊會增、屈小、朱亞菊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22日,六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六被告自愿成立聯保小組,為小組內成員在2015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2日內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zhí)行等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被告王蒙某與被告徐某借款時系夫妻關系,2017年1月3日,二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為10萬元,貸款期限十二個月,貸款年利率14.58%,逾期年利率為加收30%的罰息即18.954%,還款方式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被告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原告有權提前停止發(fā)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2017年8月3日開始,被告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至今尚欠原告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至2017年8月3日利息為1323.32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一份、小額貸款業(yè)務申請表一份、小額貸款借款合同一份、貸款(手工)借據一份、個人貸款放款單一份、王蒙某簽字的還款計劃表一份予以證實且被告王蒙某無異議。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王蒙某與被告徐某借款時系夫妻關系,二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至2017年8月3日利息為1323.32元,2017年8月3日至執(zhí)行清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954%計算,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被告王滿蒼、齊會增、屈小、朱亞菊作為保證人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滿蒼、齊會增、屈小、朱亞菊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蒙某、徐某追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蒙某與被告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至2017年8月3日利息為1323.32元,2017年8月3日至執(zhí)行清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954%計算,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王滿蒼、齊會增、屈小、朱亞菊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滿蒼、齊會增、屈小、朱亞菊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蒙某、徐某追償。
以上判決事項在判決生效后四十日內履行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6元減半收取計1163由被告王蒙某、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紅芳
書記員: 宋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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