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住所地肅寧縣靖寧街294號。
負責人:趙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東光縣,。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波,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肅寧縣。。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與呂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撤訴。
案件受理費506元,減半收取計253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景漢
書記員: 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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