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
楊秋花(湖北龍吟律師事務(wù)所)
周某某
劉某某
秦某某
周某甲
李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
法定代表人肖海明,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秋花,湖北龍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
被告周某某,系被告周某某之妻。
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2月28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
被告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紅安縣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與被告周某某、劉某某、秦某某、周某甲、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愛霞獨任審判,于同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楊秋花,被告秦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某、劉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yīng)當全面履行,被告周某甲應(yīng)當向原告償還借款及利息并依合同約定支付罰息,被告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應(yīng)當依合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對原告方的該兩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是被告周某某的妻子,在本案中劉某某雖在貸款申請表上簽名,但未在借據(jù)及借款合同上簽名,劉某某在該金融借款合同中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劉某某不應(yīng)承擔本案合同中約定的義務(wù),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甲、劉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未到庭。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償還借款32074.39萬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承擔利息及罰息;被告秦某某、周某甲、李某某對此還款義務(wù)承擔連帶清責任。
二、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周某某、秦某某、周某甲、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yīng)預(yù)交上訴案件上訴費1050元,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yù)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yīng)當全面履行,被告周某甲應(yīng)當向原告償還借款及利息并依合同約定支付罰息,被告秦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應(yīng)當依合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對原告方的該兩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是被告周某某的妻子,在本案中劉某某雖在貸款申請表上簽名,但未在借據(jù)及借款合同上簽名,劉某某在該金融借款合同中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劉某某不應(yīng)承擔本案合同中約定的義務(wù),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甲、劉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未到庭。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償還借款32074.39萬元及利息,該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承擔利息及罰息;被告秦某某、周某甲、李某某對此還款義務(wù)承擔連帶清責任。
二、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安縣支行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周某某、秦某某、周某甲、李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王愛霞
書記員:李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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