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繡林大道遠景大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沈真莉,女,系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林,男,湖北忠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陶洪林,男,系該行工作人員。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告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告鄧成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告黃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告陳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告羅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訴被告李某某、屈某某、鄧成華、黃麗、陳軍、羅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陶洪林、張林與被告李某某、陳軍、羅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成華、黃麗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屈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于2018年8月1日申請撤回對被告陳軍、羅劍的起訴,本院裁定準予其撤回起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屈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7465元,利息43674.5元,合計141139.5元及至結清日止所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以借款本金97465元為基數(shù),以利率13.5%計算利息;以借款本金97465元為基數(shù),以利率4.05%計算罰息);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鄧成華、黃麗對李某某、屈某某借款本金97465元,利息43647.5元,合計141139.5元及至結清日止所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以借款本金97465元為基數(shù),以利率13.5%計算利息;以借款本金97465元為基數(shù),以利率4.05%計算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判令由以上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財產(chǎn)保全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與原告簽訂了一份《小額貸款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人民幣用于生產(chǎn)開支,年利率為13.5%,期限為一年,還款辦法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同時該合同還約定,如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或資信狀況惡化或出現(xiàn)其他有損原告?zhèn)鶛嗟那闆r,則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另外,2014年3月18日被告鄧成華、黃麗向原告出具了《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自愿對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的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原告因?qū)崿F(xiàn)債權支付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上所有文件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發(fā)放貸款10萬元人民幣,且由借款人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合同履行至今,原告在對貸款客戶跟蹤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借款人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止到2018年1月25日,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535.00元,利息10171.26元,合計12706.26元后于2015年2月20日逾期至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
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及其具備借款合同與訴訟的主體資格;
2、被告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3、《小額貸款借款合同》、《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證明原告與被告間合法、有效的借款及擔保關系;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好借好還”小額貸款申請表》,證明被告與原告形成借貸關系,系被告真實意思表示;
5、擔保人清收影像及催收截屏,證明原告已向被告主張權利;
6、借據(jù)、放款單、分期還款計劃表,證明原告已依約履行放款義務;
7、還款及欠款明細表,證明借款人所欠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明細。
被告李某某辯稱,雖然貸款是我簽的字,但貸款合同不是很清楚,而且貸款也沒有發(fā)放到我手里。貸款發(fā)放到一個存折上面,雖然是以我的名字開的戶,但一直沒有在我手里,我也沒有看到過該存折。我一直沒有從事過農(nóng)業(yè)活動,而且沒有工作,沒有能力來償還,銀行還是給我貸了款。希望法院將貸款事實調(diào)查清楚。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被告鄧成華、黃麗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被告屈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亦未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被告李某某對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2、3、4、5、7無異議;對證據(jù)6有異議,雖然開戶賬號、存折都是以我的名義辦的,但開戶存折不是我親自去開通的,存折也不在手里,實際是在鄧成華手中。
被告鄧成華、黃麗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供書面質(zhì)證意見。
被告屈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亦未向本院提供書面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均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可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提交的證據(jù)和庭審質(zhì)證、認證及庭審調(diào)查,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3月20日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與原告簽訂了一份《小額貸款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人民幣用于生產(chǎn)開支,年利率為13.5%,期限為一年,還款辦法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同時該合同還約定,如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或資信狀況惡化或出現(xiàn)其他有損原告?zhèn)鶛嗟那闆r,則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另外,2014年3月18日被告鄧成華、黃麗向原告出具了《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自愿對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的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原告因?qū)崿F(xiàn)債權支付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上所有文件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借款人李某某、屈某某發(fā)放貸款10萬元人民幣,且由借款人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合同履行至今,原告在對貸款客戶跟蹤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借款人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止到2018年1月25日,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535.00元,利息10171.26元,合計12706.26元后于2015年2月20日逾期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及《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原告已經(jīng)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李某某、屈某某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償還借款本息,但被告李某某、屈某某未能依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本息,其行為顯屬違約。原告請求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本息的訴求,依法有據(jù),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被告鄧成華、黃麗自愿對李某某、屈某某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并簽訂了《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在李某某、屈某某未按期履約的情況下,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抗辯稱雖然貸款是我簽的字,但貸款合同不是很清楚,而且貸款也沒有發(fā)放到我手里。而是發(fā)放到一個存折上面,雖然是以我的名字開的戶,但一直沒有在我手里,我也沒有看到過該存折。但被告李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在合同上簽字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后果。并且借款也是匯入被告李某某的賬戶。因此,應認定被告李某某、屈某某對該筆借款的認可。據(jù)此,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被告鄧成華、黃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狀,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院依據(jù)查明的事實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清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7465元及從2015年2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以借款本金97465元為基數(shù),以利率13.5%計算利息;以借款本金97465元為基數(shù),以利率4.05%計算罰息);
二、被告鄧成華、黃麗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被告鄧成華、黃麗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屈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3元,由被告李某某、屈某某、鄧成華、黃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愛民
審判員 鄒雨芳
審判員 黃儒文
書記員: 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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