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東路支行,住所地石家莊裕華區(qū)裕華東路116號。
負責人:李航宇,該銀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朋,河北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巧偉,河北崇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東路支行(簡稱郵儲銀行裕華東路支行)與被告康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儲銀行裕華東路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朋、韓巧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康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儲銀行裕華東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截止到2017年11月23日的本金99225.31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3009.24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被告康某某與原告簽署了《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年利率為6.525%,逾期利息為9.7875%,還款方式為按周期結息到期還本。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10萬元的貸款。截止到2017年11月23日被告康某某尚欠借款本金99225.31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還款。
被告康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9日,原告郵儲銀行裕華東路支行與被告康某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可循環(huán)使用的借款額度100000元,用于個人信用消費,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基準利率上浮40%,實際利率以借據(jù)為準。借款人單筆借款發(fā)生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的1.5倍,借款人單筆借款未按合同用途使用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的2倍。若在額度存續(xù)期內,借款人任意一筆借款最長逾期超過90天(含)或累計逾期次數(shù)超過6次的,貸款人有權終止對借款人的借款額度,對已經(jīng)發(fā)放的額度項下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借款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合同還約定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費、評估費、登記費、保管費、提存費、鑒定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chǎn)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費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擔。貸款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有權隨時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并從墊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發(fā)放貸款100000元,被告康某某在貸款借據(jù)上簽字,該借據(jù)載明:貸款年利率為6.525%,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截止到2017年11月23日,被告共欠借款本金99225.31元、表內罰息189.98元、表外罰息840.04元、表外未結計罰息593.49元等共計100848.82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申請表、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放款通知單、貸款放款單、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欠款系統(tǒng)截屏、律師費發(fā)票、委托代理人協(xié)議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郵儲銀行裕華東路支行與被告康某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貸款年利率、罰息利率,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被告應依照合同約定按時償還本息。關于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3009.24元,系雙方合同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東路支行借款本金99225.31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被告康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東路支行的律師費3009.2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7元減半收取1183.5元,由被告康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內到河北銀行各營業(yè)廳交納上訴費2367元,收款單位名稱: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銀行賬戶: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曉麗
書記員: 卜義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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