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山縣支行,住所地鹽山縣靖遠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艷春,任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鹽山縣。被告: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被告:初寶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山縣支行與呂某某、初某某、初寶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山縣支行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山縣支行撤訴。案件受理費1,023.0元,減半收取計513元。
審判員 于 建
書記員:董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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