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7465131XR。
負責人:劉新立,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卓成,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林,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翟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以下簡稱郵儲滄州分行)與被告翟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馮卓成、武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共計3778.9元截止至2017年12月26日及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的逾期利息、費用等;并賠償違約金188元、律師費1000元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付的費用等;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1月29日被告翟某某于原告處申請辦理郵儲銀行信用卡一張,信用額度32000元。截止至2017年12月26日,被告尚拖欠原告本金2694.09元、利息429.72元及費用655.09元,合計3778.9元。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準如所請。
被告缺席無辯稱。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翟某某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填寫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申請表》,并在申明及簽名處簽字同意遵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lǐng)用合約等內(nèi)容。領(lǐng)用合約約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利息及費用、還款、收費標準等內(nèi)容,信用卡章程約定了功能及使用范圍等內(nèi)容。依被告的申請,原告核準并向被告翟某某發(fā)放了卡號為62×××57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但被告多次未按規(guī)定還款,現(xiàn)已經(jīng)形成逾期,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截止至2017年12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94.09元、利息429.72元及費用655.09元,合計3778.9元。另,截止至2017年12月26日被告欠原告違約金的數(shù)額為188.5元(3778.9元×5%)。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及領(lǐng)用合約。2.截止到2017年12月26日借款人拖欠金額及總欠款金額。
本院認為,被告翟某某向原告申領(lǐng)信用卡后,應當按照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的約定按時向原告償還透支的本金,逾期未償還的還應支付原告透支利息及違約金,原告主張的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符合《信用卡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此,被告翟某某應償還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94.09元及利息429.72元、費用655.09元、違約金188元(計算至2017年12月26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參照《信用卡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翟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94.09元及利息429.72元、費用655.09元、違約金188元,并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約定支付利息、逾期還款違約金至本金付清之日,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翟某某負擔40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曹鐵城
人民陪審員 白金軍
人民陪審員 朱建民
書記員: 賈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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