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劉新立,該行行長,身份證號130104196701204215。
組織機構(gòu)代碼67465131-X。
地址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浮陽南大道22號金融大廈。
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學敏,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皮縣聲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書義,身份證號132928197010023950。
組織機構(gòu)代碼06167990-X。
地址南皮縣潞灌鄉(xiāng)馬東村。
被告于書義,男,漢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滄州市南皮縣。
被告趙平,女,漢族,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滄州市南皮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訴被告南皮縣聲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書義、趙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申請撤訴,符合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行撤回起訴。
訴訟費減半收取15411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張 娟 人民陪審員 許嘉玲 人民陪審員 宮業(yè)勝
書記員:陳金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