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武穴市北川路19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夏凱,改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穴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蔡某某償還所欠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費用等共計人民幣5355.01元(其中本金3931元,利息485.93元,費用包括滯納金或違約金等共計918.08元);2、由蔡某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30日,蔡某某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申領信用卡(普卡,卡號62×××56)。依據(jù)雙方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及信用卡章程的規(guī)定,蔡某某使用的信用卡透支信用限額為4000元;取現(xiàn)及消費手續(xù)費為每筆交易額的1%,但最低2元;透支利率為日息0.5‰,自交易日起計算并按月計算復利,按期足額還款則不計收利息;違約金(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還款期限為按月(期)還款。同時,合約及章程還約定了其他費用的收取及信用卡的使用及管理責任、還款的順序、權利及義務等相關條款。蔡某某申領信用卡后即開通使用,并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累計拖欠原告透支本金3931元,利息485.93元,費用包括滯納金或違約金等共計918.08元。雖經(jīng)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工作人員多次催討,蔡某某至今仍未償還信用卡相關款項。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院根據(jù)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提供的地址送達相關應訴文書,因收件地址查無此人未能送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作為民事案件原告,應提供被告的準確送達地址而未提供,后本院責令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仍未能提供。對此,依法應認定為被告主體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紅兵
審判員 黃敢
審判員 朱天友
書記員: 楊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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