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吳慶文
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胡某某
楊植剛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號。
組織機構代碼67039186-4。
負責人:夏凱,男,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慶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職工,住。
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廖華金,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被告:楊植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訴被告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楫彬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懷軍、人民陪審員吳新展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吳慶文、廖華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訴稱:2014年5月3日,楊某某在郵政銀行武穴支行以購買飼料需要資金周轉為由,申請貸款5萬元,胡某某、楊植剛對貸款本息、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后楊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郵政銀行武穴支行催討未果訴至本院,要求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立即償還貸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約定利息的130%支付,息隨本清)。
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楊某某向郵政銀行借款5萬元,年利率為15.3﹪;
證據(jù)二、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胡某某、楊植剛為楊某某在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證據(jù)三: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復印件一份,擬證明郵政銀行武穴支行向楊某某發(fā)放貸款5萬元,期限為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3日,逾期年利率為19.89﹪;
證據(jù)四、擔保函復印件一份,擬證明楊植剛為楊某某等在內的四人在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證據(jù)五、還款流水詳情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楊某某貸款五萬元利息結至2015年1月3日的事實。
被告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均未予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審查,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提交的證據(jù)與原件核對無異,且真實、合法,能證明案件事實,其證據(jù)足以證明其主張目的,故對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一、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與被告楊某某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被告楊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5萬元及利息;二、被告楊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息,應承擔違約責任。
現(xiàn)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楊某某返還借款,并承擔自2015年5月4日起按約定年利率15.3﹪的130﹪計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三、被告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作為聯(lián)保小組成員與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故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胡某某、楊植剛對被告楊某某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四、被告楊植剛為楊某某等在內的四人向郵政銀行武穴支行借款出具的擔保函,對擔保責任、擔保期限、擔保范圍均有明確約定,系連帶擔保責任,應當對楊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5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按年利率15.3%計算;自2015年5月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計算);
二、被告胡某某、楊植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5元,由被告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與被告楊某某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被告楊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5萬元及利息;二、被告楊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息,應承擔違約責任。
現(xiàn)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楊某某返還借款,并承擔自2015年5月4日起按約定年利率15.3﹪的130﹪計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三、被告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作為聯(lián)保小組成員與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故原告郵政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胡某某、楊植剛對被告楊某某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四、被告楊植剛為楊某某等在內的四人向郵政銀行武穴支行借款出具的擔保函,對擔保責任、擔保期限、擔保范圍均有明確約定,系連帶擔保責任,應當對楊某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5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按年利率15.3%計算;自2015年5月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計算);
二、被告胡某某、楊植剛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5元,由被告楊某某、胡某某、楊植剛負擔。
審判長:陳楫彬
書記員:阮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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