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吳慶文
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
曹國城
曹某某
曹雄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地址:武穴市北川路196號。
組織機構代碼:67039186-4。
負責人:王應強,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吳慶文,男,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職工。
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廖華金,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般代理。
被告:曹國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武穴市。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武穴市。
被告:曹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武穴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與被告曹國城、曹某某、曹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89元,減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89元,減半收取144.50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負擔。
審判長:王政清
書記員: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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