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縣支行,住所地:房縣城關鎮(zhèn)房陵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曹剛卿,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程克剛,湖北陵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訴訟,進行和解,調(diào)解,提起反訴,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馮祖明,湖北陵燕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訴訟,進行和解,調(diào)解,提起反訴,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某。
被告陳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縣支行與被告劉某、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按照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縣支行提供的二被告的送達地址,本院多次查找,無此被告。故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縣支行提供的被告不明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縣支行的起訴。
駁回起訴的,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已預收的,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柯昌卷 審 判 員 薛莉莎 人民陪審員 楊守海
書記員:袁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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