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號時代大廈。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4676495242W。負(fù)責(zé)人:孫長華,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廣理、賀艷輝,湖北長久律師事務(wù)所。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萬新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城市漢江路*號。公民身份號碼4206841982********。被告:陳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城市。被告:詹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告:嚴(yán)明進(jì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城市。被告胡成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與被告萬新佳、陳某姣、王某、詹杭、嚴(yán)明進(jìn)、胡成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撤訴。案件受理費712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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