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
負責人付勇,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熊意樂。代理權限為:參加訴訟、請求和解、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委托代理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參加訴訟、請求和解、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張蕓。
被告鄧某某。
被告肖林清。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孝感市分行”)訴被告張蕓、鄧某某、肖林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胡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孫繼武、人民陪審員李蕓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銀行孝感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熊意樂、彭博,被告鄧某某、肖林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蕓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被告張蕓向原告申請小額聯保貸款,并與原告簽訂了《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張蕓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20000元,合同約定利率為浮動利率,并約定逾期加收50%的罰息。被告鄧某某為擔保被告張蕓所負的520000元債務,自愿與原告訂立擔保函,約定被告張蕓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將按銀行要求代為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同時,被告肖林清為擔保被告張蕓所負的520000元債務,自愿以其自有房屋一套提供抵押擔保,并與原告訂立了借款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約定,被告張蕓未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時,將按銀行要求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等方式對銀行履行還款付息的義務。但被告張蕓償還了本金133303.24元、利息77342.89元后,就不再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13年9月5日,被告張蕓共計欠原告貸款本金386696.76元,利息10989.54元,合計397686.3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積極履行,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蕓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86696.76元,并按照年利率及逾期加收50%罰息的標準,支付截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判令被告鄧某某對被告張蕓所負的債務之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判令被告肖林清以其自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廣場街付沖村7組,面積為264.63平方米的房產一套對被告張蕓所負的債務之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本案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告張蕓向原告郵政銀行孝感市分行借款的情況屬實,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清到期借款本息是造成此次糾紛的根本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相關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鄧某某與原告訂立擔保函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按擔保函約定,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肖林清以其自有房屋一套為被告張蕓提供抵押擔保,亦屬個人真實意思表示,按合同約定銀行有權以該抵押房屋實現抵押債權。據此,經合議庭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借款本金386696.76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從逾期之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隨本清)。
被告鄧某某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肖林清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付沖村七組的房屋(一幢三層面積為264.63㎡)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第一、二項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張蕓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73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 雷 審 判 員 孫繼武 人民陪審員 李 蕓
書記員:陳晉軍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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