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行,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熱源街9號。
負責人:馬波,該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洋,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寶,黑龍江維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薩爾圖區(qū)。
被告:張之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行與被告于某某、肖金某、張之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洋、被告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寶、肖金某、張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支付貸款本金282309.88元,截止2018年1月10日貸款利息及逾期罰息9221.78元,合計291531.66元。要求被告給付自2018年1月1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與被告于某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330000元,借期60個月。同時約定了償還方式、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承擔以及抵押擔保的責任等。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告于某某所約定的賬戶放款,被告張之華與原告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用其單獨所有的大慶市祥閣汽配城6號樓37號商服為此借款辦理抵押登記。被告于某某現(xiàn)已逾期還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利,訴至法院。
被告于某某、肖金某、張之華承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在舉證期限內(nèi),被告于某某、肖金某、張之華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于某某、肖金某(系夫妻)申請向原告借款。2016年8月30日,原告與被告于某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330000元,借期60個月,年利率6.6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利率為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水平上浮40%,同時約定了償還方式、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承擔以及抵押擔保的責任等。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告于某某所約定的賬戶(62×××40)匯入330000元。被告張之華與原告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用其單獨所有的大慶市祥閣汽配城6號樓37號商服為此借款辦理抵押登記。被告于某某于2017年8月20日逾期還款。合同規(guī)定,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已發(fā)放的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貸款及所產(chǎn)生的其他相關(guān)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應屬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按約足額履行了放款義務,本案借款發(fā)生在于某某、肖金某婚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主張于某某、肖金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于法有據(jù)。被告于某某、肖金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原告有權(quán)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于某某、肖金某清償?shù)狡诮杩畋鞠ⅲτ馄诒鞠⒂嬍樟P息。被告張之華自愿為被告于某某、肖金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肖金某、張之華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和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某、肖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行借款本金282309.88元,截止2018年1月10日貸款利息及逾期罰息9221.78元,合計291531.66元。并給付自2018年1月1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被告張之華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73元,由被告于某某、肖金某、張之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白文聯(lián)
審判員 王淑梅
審判員 周紅
書記員: 高筱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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