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縣支行,住所地:大城縣永定大街東側縣政府對面。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256760135149
負責人:張永會,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章,河北子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常嶺,河北子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文記,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
大城縣平舒鎮(zhèn)里北店村南街10排89號,身份證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縣支行與被告王文記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縣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常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文記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文記償還原告透支本金4977.36元及相應的透支利息、費用等至實際給付之日;2.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16日,被告王文記與原告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業(yè)務,同意遵守原告對于信用卡規(guī)定的全部內(nèi)容。后原告審查通過了被告提交的資料,并向原告核發(fā)了卡號為62×××12的信用卡。截止原告提起訴訟,被告使用該卡共產(chǎn)生逾期14期,共欠信用卡貸款本金4977.36元、利息623.90元、費用1342.03元。經(jīng)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xié)商此事無果。
被告王文記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16日,被告王文記與原告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業(yè)務,同意遵守原告對于信用卡規(guī)定的全部內(nèi)容。后原告審查通過了被告提交的資料,并向原告核發(fā)了卡號為62×××12的信用卡。依據(jù)《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規(guī)定,透支消費未償還部分自透支記賬日持續(xù)計息,至償還全部欠款為止,日利率0.035%-0.05%(參考年利率約12.775%至18.25%),按月計收復利。截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77.36元、利息623.90元、費用1342.03元,合計6943.29元。原告主張2018年1月18日起的利息按照信用卡透支本金4977.36元計算,利息按照日利率0.05%主張;原告要求被告律師代理費1000元,提供委托代理協(xié)議予以證實,但原告未提供被告需支付律師代理費的相關合同條款。上述事實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卡逾期結算表及原告方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合法有效,債務明確。被告向原告申領信用卡后透支消費,沒有依約償還,已經(jīng)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但未提供被告需支付律師代理費的相關合同條款,沒有相關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文記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縣支行償還透支信用卡本金4977.36元、利息623.90元、費用1342.03元,合計6943.29元(2018年1月1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4977.36元、日利率0.05%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縣支行要求被告王文記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于俊營
人民陪審員 王文君
人民陪審員 陳勝軍
書記員: 王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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