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地址:團風縣團風鎮(zhèn)得勝大道7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何彬,行長。
委托代理人:譚冬舟,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址湖北省團風縣,
被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址同上,
被告:鄭麥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黃州區(qū)人,住址黃州區(qū),
被告:祁錦文,男,1965年12月12日,漢族,團風縣人,住址團風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團風支行”)與被告賈某某、祁某某、鄭麥清、祁錦文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芬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銀行團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譚冬舟,被告鄭麥清,被告祁錦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賈某某、祁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郵政銀行團風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賈某某、祁某某償還原告貸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下欠利息12349.12元(截止2017年6月14日),后期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3%加上30%罰息算至還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祁錦文、鄭麥清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14日,被告賈某某夫妻因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申請貸款,被告鄭麥清、祁錦文自愿為其擔保。當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和《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約定:1.由被告賈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年利率為15.3%,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2.被告賈某某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的,從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3.按照擔保合同約定被告祁錦文、鄭麥清對被告賈某某貸款作保證,對賈某某的貸款本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賈某某發(fā)放了貸款,在合同約定的期間,被告賈某某雖然償還了部分本息,但自2017年3月21日后被告賈某某、祁某某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wù),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賈某某、祁某某、鄭麥清、祁錦文未履行還款責任,至2017年6月14日仍下欠貸款本金200000元及應(yīng)支付的利息12349.12元。原告為維護與其合法權(quán)益,特具狀訴至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訴請。
被告賈某某、祁某某未到庭應(yīng)訴,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證據(jù),應(yīng)視為其已放棄相應(yīng)訴訟權(quán)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4年4月14日,被告(乙方)賈某某與原告郵政銀行團風支行(甲方)簽訂《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第一部分通用條款第四章利息計算和還款約定第十二條、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算12.1貸款利率以《中國郵政銀行小額貸款額度借款支用審批單》中約定為準……12.2罰息利率按第12.1款約定的利率基礎(chǔ)上加收30%確定。第二部分專屬部分第二條授信額度為200000元。第三條額度期限3.1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13個月,額度存續(xù)期內(nèi)的前1個月為額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請支用借款,額度內(nèi)單筆支用借款最長期限為12個月?!谖鍡l擔保本合同下的擔保措施為自然人保證。被告賈某某配偶祁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日,被告鄭麥清、祁錦文(乙方)分別與原告郵政銀行團風支行(甲方)簽訂《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第一部分通用條款第四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各保證人共同對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诹鶙l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wù)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第二部分專屬條款……第三條保證范圍3.1乙方愿意提供金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wù)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之和的最高額擔保。3.2本合同的保證范圍為債務(wù)人在主合同額度存續(xù)期內(nèi)在主合同項下各項債務(wù)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復(fù)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wù)人應(yīng)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項、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及擔保權(quán)利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的100%。同日,原告郵政銀行團風縣支行向被告賈某某發(fā)放貸款200000元,并出具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載明:年利率為15.3%,借款用途為擴大規(guī)模,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首次還本月數(shù)為11,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放款賬號名稱為賈某某,賬號為62×××69。原告遂于當日通過轉(zhuǎn)賬至合同約定被告賈某某的貸款賬戶200000元。2016年2月14日后,被告賈某某、祁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截至2017年6月14日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349.12元。經(jīng)催要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賈某某與被告祁某某于1987年8月22日結(jié)登記結(jié)婚,2011年5月9日補領(lǐng)結(jié)婚證。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機構(gòu)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兩被告身份證及結(jié)婚證、《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個人貸款借據(jù)》、《個人貸款放款單》、流水賬目明細表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賈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賈某某發(fā)放貸款200000元,雙方間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雙方間對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被告賈某某未按合同約定的階段性等額本息償還方式支付借款本息,其行為構(gòu)成違約,根據(jù)雙方間合同約定,被告賈某某依法應(yīng)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罰息的違約責任。被告賈某某與被告祁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且共同簽訂借款合同,故依法應(yīng)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鄭麥清、被告祁錦文分別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間保證合同成立并有效,合同對保證方式、保證期限、保證擔保的范圍明確進行約定,原告主張被告鄭麥清、祁錦文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依法應(yīng)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某、祁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罰息12349.12元及后期利息、罰息(后期利息、罰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雙方約定利率計算至還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鄭麥清、被告祁錦文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wù)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43元,由被告賈某某、祁某某、鄭麥清、祁錦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直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 芬
書記員:周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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