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地址湖北省團風縣團風鎮(zhèn)得勝大道7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何彬,任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譚冬舟,該行員工。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被告江水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被告賈某某、被告江水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翔,團風縣宏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訴被告賈某某、被告江水仙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賈某某、被告江水仙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撤回對被告賈某某、被告江水仙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370元,減半后收取218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劉洪波
書記員:黃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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