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
住所地湖北省團風縣團風鎮(zhèn)得勝大道76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何彬,行長。
委托代理人譚東舟,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系被告祁某配偶。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系被告陳某配偶。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
被告: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系被告陳某配偶。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訴被告祁某、胡某、陳某、胡某、陳某、童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57元,減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承擔。
審判員 林利
書記員:何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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