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所址團風縣團風鎮(zhèn)得勝大道76號。
負責人:何彬,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冬舟,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團風縣。
被告:李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團風縣。
被告:傅德木,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通訊地址團風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下稱團風郵儲行)與被告王某某、李某,被告傅德木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故依法公告向其送達了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并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團風郵儲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冬舟,被告傅德木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李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但無正當理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團風郵儲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李某償付原告貸款本金25059.36元、利息3761.16元(2016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年利率19.89%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傅德木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19日,被告王某某夫妻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申請貸款,被告傅德木自愿為其提供保證擔保,雙方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年利率15.3%,期限12個月即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9日止,如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則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被告王某某的配偶被告李某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被告傅德木對被告王某某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為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訂立后,原告依約發(fā)放了貸款,被告王某某也在合同約定期限內(nèi)償付了部分本息,但自2015年8月19日之后就停止了本息償付,時至2016年5月19日尚下欠借款本金25059.36元,利息3761.16元。故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具狀法院請求支持訴請。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為進購飼料向原告融通資金,原告依約履行了貸方出借義務(wù),且其利率約定在規(guī)定范圍內(nèi),雙方借貸關(guān)系明確、合法,應(yīng)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未如期足額履行債務(wù)清償義務(wù)構(gòu)成違約,相應(yīng)的民事責任應(yīng)予承擔。被告李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妻,其既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亦系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原告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wù)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傅德木自愿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均在約定保證擔保期限內(nèi),原告訴請其承擔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的連帶保證責任依法應(yīng)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被告?zhèn)鶛?quán)債務(wù)事實清楚,原告訴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貸款本金25059.36元、利息3761.16元(2016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年利率19.89%計算至貸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傅德木對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傅德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鄒松林 審判員 趙德明 審判員 蔡 芬
書記員: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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