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
汪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
譚冬舟
劉某
楊某某
林某某
王某
曹某某
歐曉蕓
林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
負責人何彬,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冬舟,該行工作人員。
被告劉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林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曹某某。
被告歐曉蕓。
被告林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訴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劍平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胡海波、王振華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譚冬舟,被告林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訴稱,2014年12月12日,被告劉某因需要資金周轉(zhuǎn)而向原告申請貸款,同日劉某與曹某某、林某某自愿組成農(nóng)戶聯(lián)保小組,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由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年利率為15.30℅,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2月12日)。
2、被告劉某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
3、被告曹某某、林某某作為聯(lián)保人對林某某的貸款本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4、被告楊某某是家族財產(chǎn)的共有人也是上述借款的知情人。
5、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造成貸款逾期,原告有權(quán)利提前收回貸款。
2015年8月10日,被告林某某自愿為被告劉某的貸款擔保,對劉某的貸款本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劉某發(fā)放了貸款,在合同約定的期間,被告劉某雖然償還了部分利息,但自2015年5月12日被告林某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至今仍下欠貸款本金100000元及應支付的利息1020.6元。
在原告多次上門和電話催收下,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未履行其還款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還款的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為了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特具狀訴請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劉某償還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下欠利息1020.6元(截止2015年9月15日),合計101020.6元,及至該貸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15.3%計算)及承擔30%的罰息;2、被告楊某某、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王某、林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機構(gòu)代碼證及代表人身份證明,擬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夫妻關(guān)系證明資料,擬證明被告的自然情況及夫妻關(guān)系。
證據(jù)三、《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各一份,擬證明被告劉某因資金周轉(zhuǎn)而向原告申請貸款,與曹某某、林某某自愿組成農(nóng)戶聯(lián)保小組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借款合同,依據(jù)合同的約定: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為15.3℅,乙方(指被告劉某)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
被告林某某、曹某某作為聯(lián)保人對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同時,被告楊某某、王某、歐曉蕓是家庭財產(chǎn)的共有人,也是上述借款的知情人,也提供了相關(guān)的證件及夫妻關(guān)系證明材料,按規(guī)定應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于該筆貸款轉(zhuǎn)借林某某使用,林某某承諾貸款由他償還,補簽了一份《小額貸款補充協(xié)議》,因此按規(guī)定林某某應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證據(jù)四、《個人貸款借據(jù)》、《個人貸款放款單》,擬證明被告劉某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后的當日,向原告出具了壹拾萬元的借據(jù),原告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壹拾萬元。
證據(jù)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信貸系統(tǒng)的還款流水詳情表一份,擬證明被告劉某對該筆貸款的還款情況。
被告林某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jù),庭審時辯稱,借款的事實沒有意見,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和我都是親屬關(guān)系,這筆錢是劉某經(jīng)手借的,實際上我用了5萬元,另外5萬元是劉某用的。
我愿意償還借款,只是目前經(jīng)濟困難。
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答辯狀,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被告林某某對原告提交的五組證據(jù)均沒有異議,且其他被告均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
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被告劉某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
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依合同約定向借款人劉某發(fā)放了10萬元的貸款后,被告劉某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清償借款本息。
原告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楊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小額貸款借款合同》上簽名,應與劉某共同承擔借款本息的償還責任。
被告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王某在《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上簽名、捺印,作為借款人劉某的保證人,加上被告林某某自愿為借款進行擔保,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共同為劉某尚未清償?shù)慕杩畋鞠⒊袚B帶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人如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進行追償。
原告訴請借款年利率為15.3%,與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等證據(jù)明顯記載不符,本院確認借款年利率為12%。
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
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20.60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9月15日),并承擔從2015年9月16日起,按借款年利率12%加收30%的罰息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王某、林某某對被告劉某、楊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王某、林某某如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劉某、楊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履行。
案件受理費2320元,由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
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被告劉某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
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依合同約定向借款人劉某發(fā)放了10萬元的貸款后,被告劉某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清償借款本息。
原告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楊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小額貸款借款合同》上簽名,應與劉某共同承擔借款本息的償還責任。
被告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王某在《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上簽名、捺印,作為借款人劉某的保證人,加上被告林某某自愿為借款進行擔保,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共同為劉某尚未清償?shù)慕杩畋鞠⒊袚B帶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人如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進行追償。
原告訴請借款年利率為15.3%,與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等證據(jù)明顯記載不符,本院確認借款年利率為12%。
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
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團風縣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20.60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9月15日),并承擔從2015年9月16日起,按借款年利率12%加收30%的罰息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王某、林某某對被告劉某、楊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王某、林某某如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劉某、楊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履行。
案件受理費2320元,由被告劉某、楊某某、林某某、王某、曹某某、歐曉蕓、林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趙劍平
書記員:彭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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