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清源街91、93、95號。組織機構代碼:67850129-8。
負責人:劉艷珍,行長。
委托代理人:李凱燕,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南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同上。
被告:劉伯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南區(qū)。
被告:蘭萬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同上。
被告:畢玉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唐山市豐南區(qū)。
被告:畢會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同上。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與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寶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凱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伯利、蘭萬想、畢某某、張某某、畢會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畢玉祥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構成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二被告畢某某、張某某未能及時足額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承擔償還責任及違約責任。其他被告為聯保責任人,依法對該借款本息在其擔保份額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主張重復計收利息及罰息,不符合合同約定,另計收逾期利息的復利,訴訟請求不明確,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相關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二被告畢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40482.8元及截止到2016年11月22日利息人民幣522.78元,罰息人民幣4033.34元,合計人民幣45038.92元;自2016年11月23日起,以人民幣40482.8元為本金,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8.954%計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四被告劉伯利、蘭萬想、畢玉祥、畢會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0元,由二被告畢某某、張某某負擔,四被告劉伯利、蘭萬想、畢玉祥、畢會玲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寶柱
書記員:王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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