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清源街91號。
負責人:劉艷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立勇,男,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職工。
被告:侯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鳳國。
被告:高雅東。
被告:侯積祥。
被告:劉淑英。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與被告侯某某、李某某、李鳳國、高雅東、侯積祥、劉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龐亭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安仕光、鄭立勇和被告侯某某、李鳳國、侯積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高雅東、劉淑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侯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雙方約定被告自原告處借款人民幣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年利率為14.58%,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前八個月按期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同日,六被告自愿組成聯(lián)保小組并與原告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約定聯(lián)保小組其他成員對本小組成員在聯(lián)保期間內與原告的借款承擔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發(fā)放貸款人民幣80000元給借款人侯某某、李某某?,F(xiàn)該借款已到期,借款人侯某某、李某某尚欠原告本金79999.88元及利息。原告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其與被告侯某某、李某某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與六被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農業(yè)資源項目承包合同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還款計劃表》、侯某某客戶貸款臺賬以及照片三張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及《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貸款發(fā)放給了被告侯某某、李某某,被告侯某某、李某某亦應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而二被告未依約履行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其應當承擔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違約責任;被告李鳳國、高雅東、侯積祥、劉淑英亦應按照聯(lián)保協(xié)議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對被告侯某某、李某某所欠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對被告侯某某主張的借款合同及相關手續(xù)并非本人簽字的意見,其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鑒定申請,本院不予認可。被告侯積祥、侯某某、李鳳國主張貸款被他人所用,應由他人償還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區(qū)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79999.88元;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及罰息利率支付剩余利息及罰息至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李鳳國、高雅東、侯積祥、劉淑英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9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945元由被告侯某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龐亭玉
書記員:李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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