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豐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解放路41號。
負責人:魯伏秋,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妍華,男,該單位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信,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豐縣人,住湖北省咸豐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豐縣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訴被告秦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郵政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妍華、賀信、被告秦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郵政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秦某立即償還郵政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84572.69元和利息4000.93元,并按年利率12.825%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復利。2、秦某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郵政銀行在庭審中對罰息、復利的請求明確從2018年1月25日起以本金84572.69元按年利率12.825%計算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3日,郵政銀行與秦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同年1月4日,秦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上簽字,雙方約定:“1、借款金額為10萬元;2、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4日至2019年12月4日;3、借款年利率為8.55%,逾期年利率為12.825%;4、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5、借款人(秦某)不按合同約定按時償還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構成違約;6、借款人違約的,貸款方(郵政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焙贤炗喓?,郵政銀行履行了放款義務。郵政銀行放款后,秦某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郵政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秦某應提前償還貸款本息。郵政銀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郵政銀行的訴訟請求。
秦某辯稱,因為其他原因造成現(xiàn)在不能還款,將受到刑事處罰,等刑事處罰完畢后,再想辦法還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3日,秦某(借款人)與郵政銀行(貸款人)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xx25。合同載明:“第一條借款額度: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環(huán)使用的借款額度人民幣100000元;第三條借款額度存續(xù)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第六條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一)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人民幣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80%執(zhí)行。實際利率以借據為準。(二)罰息利率借款人單筆借款發(fā)生逾期的,罰息利率為本條第(一)款約定貸款利率的1.5倍;……借款逾期后改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第十二條借款人違約:(一)借款人發(fā)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1.不按本合同規(guī)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第十三條:借款人違約救濟措施:如發(fā)生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救濟措施:……(五)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017年1月4日,秦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上簽字,借款人姓名:秦某,放款帳戶名:秦某,放款賬號:62×××58,借款金額:100000元,借款期限為35個月(從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年利率為8.55%,借款用途為住房裝修,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首次還本月數:1。2017年1月4日,雙方約定每月等額本息還款3283.30元,同日,郵政銀行向秦某放款100000元。秦某從2017年2月4日開始還款,每月還款3283.30元,還款到2017年7月4日。截止到2018年1月24日,秦某欠本金84572.69元,利息4000.93元。
訴訟中,本院根據郵政銀行的申請,對秦某位于咸豐縣楚蜀大道的房屋(房屋產權證號為:咸房權證高私字第××號)予以查封。
本院認為,秦某向郵政銀行借款,雙方簽訂了《個人額度借款合同》,郵政銀行履行了放款義務,郵政銀行與秦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其合同合法有效,秦某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秦某償還利息至2017年7月4日,后秦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剩余利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郵政銀行有權要求秦某清償全部貸款本息。郵政銀行主張秦某償還借款本金84572.69元及自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1月24日的利息4000.93元,并從2018年1月25日起以本金84572.6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825%支付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符合雙方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秦某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豐縣支行借款本金84572.69元,利息4000.93元,并從2018年1月25日起以本金84572.69元按年利率12.825%支付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14元,,減半收取計1007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2027元,由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lián)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橋森
書記員: 向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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