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縣支行。住所地:南漳縣城關鎮(zhèn)水鏡大道***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24673686043R。代表人:申立勇,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存02247918。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80年9南漳縣九09132930。被告:江某,女,生于1983年2南漳縣縣02192940。
原告南漳郵政儲蓄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方某某、江某償還原告借款本息313404.44元(利息計算至2018年3月13日)及上述貸款還清之前產生的利息、罰息;2、判令原告對兩南漳縣××××組九集鎮(zhèn)吳家集村7組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九集鎮(zhèn)字第2013-××02013-3970)優(yōu)先受償,即原告有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變買、拍買,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上述款項;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原告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差旅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25日,被告方某某、江某以購買飼料欠缺資金為由南漳縣××××組九集鎮(zhèn)吳家集村7組房產做抵押分別與原告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秱€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授信額度金額為人民幣54萬元?!秱€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被告方某某南漳縣××××組九集鎮(zhèn)吳家集村7組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九集鎮(zhèn)字第2013-××02013-3970,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南漳國有(2013)275號,做抵押物并以抵押物的全部財產價值擔保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額度存續(xù)期內,發(fā)生的各項信貸業(yè)務的本金、利息及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的所有費用,抵押人對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原、被告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xù)。2014年7月2日,被告方某某在原告處立據(jù)貸款54萬元,該借據(jù)載明:借款金額54萬元,借款期限36個月(從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年利率7.995%,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被告收到貸款后,償還了部分貸款利息。截止2018年3月1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3356.71元,利息40047.73元。被告方某某辯稱:在原告處貸款未完全償還屬實,請求分期償還。被告江某未到庭,庭前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書,主張該借款是被告方某某使用的,現(xiàn)已和被告方某某離婚,不應承擔償還的責任。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25日,被告方某某、江某以購買飼料欠缺資金為由南漳縣××××組九集鎮(zhèn)吳家集村7組房產做抵押分別與原告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授信額度金額為人民幣54萬元。合同還約定了被告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即“對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本金,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合同還約定貸款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實際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訴訟費、執(zhí)行費、公證費、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被告方某某南漳縣××××組九集鎮(zhèn)吳家集村7組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九集鎮(zhèn)字第2013-××02013-3970,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南漳國有(2013)275號,做抵押物并以抵押物的全部財產價值擔保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額度存續(xù)期內,發(fā)生的各項信貸業(yè)務的本金、利息及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的所有費用,抵押人對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原、被告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xù)。2014年7月2日,被告方某某在原告處立據(jù)貸款54萬元,該借據(jù)載明:借款金額54萬元,借款期限36個月(從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年利率7.995%,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被告收到貸款后,償還了部分貸款利息。截止2018年3月1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3356.71元,利息40047.73元。另查明:方某某與江某于2016年3月7日離婚。2017年5月1日,南漳郵政儲蓄銀行與湖北君諧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委托該所敖明海、汪云代理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收取代理費標準:“小企業(yè)逾期貸款、個人商務類逾期貸款:以訴訟標的額的2.5%計算整體代理費用”。上述事實有原告南漳郵政儲蓄銀行向法庭提交的借款申請表、《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借款借據(jù)、放款通知單、還款明細表測算表、委托代理協(xié)議、被告江某提供的離婚證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到庭原告、被告方某某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縣支行(以下簡稱:南漳郵政儲蓄銀行)與被告方某某、江某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存海、敖明海,被告方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協(xié)議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方某某根據(jù)《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向原告立據(jù)借款54萬元后,僅償還了部分借款利息。截止2018年3月1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3356.71元,利息40047.73元。被告江某雖然與被告方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已離婚,但該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江某是該借款合同的借款申請人,并在《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簽字,應認定為原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某、江某償還借款本金273356.71元,利息40047.73元(利息計算至2018年3月13日),并從2018年3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3356.71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利率7.995%加收50%計收利息,有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律師代理費7800元,是南漳郵政儲蓄銀行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的約定,這筆費用亦應由方某某、江某承擔。原告與被告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房產,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南漳郵政儲蓄銀行,方某某、江某不按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已滿足了要求行使抵押權的合同條件,故對南漳郵政儲蓄銀行對抵押人方南漳縣××××組九集鎮(zhèn)吳家集村7組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九集鎮(zhèn)字第2013-××02013-3970,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南漳國有(2013)275號,行使抵押權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方某某、江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縣支行借款本金273356.71元,利息40047.73元(利息計算至2018年3月13日),并從2018年3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3356.71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利率7.995%加收50%計收利息;二、方某某、江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縣支行律師代理費7800元;三、如果方某某、江某未按照本判決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縣支行有權對方某某、江某所有的位于南漳縣九集鎮(zhèn)吳家集村7組的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九集鎮(zhèn)字第2013-××02013-3970,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南漳國有(2013)275號行使抵押權,并就抵押的房產折價或變賣、拍賣所得之價款優(yōu)先受償;;四、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01元,由被告方某某、江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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