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
熊菲菲(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
劉某
鄧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陽中路51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剛,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菲菲,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和解及申請執(zhí)行。
被告:劉某。
被告:鄧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十堰分行)訴被告劉某、鄧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菲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鄧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劉某、鄧某歸還原告借款295061.38元及利息、罰息(截止到2016年9月18日欠息47417.05元,以后發(fā)生的利息、罰息按年利率12.77%支付至清償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劉某、鄧某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發(fā)生的律師代理費10724.35元;4、判令原告對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十堰市茅箭區(qū)二堰街辦人民南路106號里11幢2-5-2(房權(quán)證號:十堰房權(quán)證茅箭區(qū)字第××號)的房產(chǎn)就第2、3項訴訟請求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
2012年11月22日,二被告與原告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規(guī)定:原告為被告提供授信金額為34萬元的借款,貸款額度存續(xù)期間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2日;貸款年利率為8.515%,逾期年利率12.77%。
同日,雙方又簽訂了《個人額度借款擔保合同》,二被告將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區(qū)二堰街辦人民南路106號里11幢2-5-2房屋一套為郵政銀行十堰分行做了抵押登記。
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足額發(fā)放了34萬元貸款。
放款之后,被告劉某、鄧某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截止2016年9月18日,逾期已達662天,逾期拖欠本金及利息金額已達342478.43元,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影響原告?zhèn)鶛?quán)安全,上述情形已構(gòu)成違約,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劉某、鄧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圍繞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七組證據(jù),經(jīng)與原件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真實、合法,形成有效的證據(jù)鏈,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1月22日,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市分行與被告劉某、鄧某簽訂了《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郵政銀行十堰分行為劉某、鄧某提供34萬元的借款額度,借款額度有效期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25年11月22日。
當日,雙方又簽訂了《個人額度借款擔保合同》,劉某、鄧某將其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區(qū)二堰街辦人民南路106號里11幢2-5-2(房權(quán)證號:十堰房權(quán)證茅箭區(qū)字第××號)房屋一套為郵政銀行十堰分行上述授信借款提供擔保,并辦理了債權(quán)數(shù)額為569700元的最高額抵押登記手續(xù)。
2012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劉某發(fā)放貸款34萬元,借款期限為2012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6日,借款年利率為8.515%,逾期未還借款本息罰息為年利率12.77%(即在約定借款年利率7.8%基礎上加收50%),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
被告劉某、鄧某按月償還借款本息至第24期(即2014年11月26日)開始逾期,未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截止到2016年9月18日,劉某、鄧某尚欠郵政銀行十堰分行借款本金295061.38元及利息、罰息47417.05元。
本院認為: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與被告劉某、鄧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劉某、鄧某未按約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屬根本違約,應當承擔償還借款、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要求與被告劉某、鄧某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及罰息,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劉某、鄧某以其共有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合法有效,依法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請求被告劉某、鄧某支付律師費10274.35元,因郵政銀行十堰分行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已發(fā)生該筆費用支出,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與被告劉某、鄧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劉某、鄧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借款本金295061.38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分兩部分:第一部分47417.05元;第二部分以本金295061.38元,從2016年9月18日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77%計收利息與罰息);
三、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就上述債權(quán)對被告劉某、鄧某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區(qū)二堰街辦人民南路106號里11幢2-5-2的一套房屋(房權(quán)證號:十堰房權(quán)證茅箭區(qū)字第××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價款在569700元限額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四、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6591元減半收取3295.5元,由被告劉某、鄧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帳號:17×××01。
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
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與被告劉某、鄧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劉某、鄧某未按約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屬根本違約,應當承擔償還借款、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要求與被告劉某、鄧某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及罰息,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劉某、鄧某以其共有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合法有效,依法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原告郵政銀行十堰分行請求被告劉某、鄧某支付律師費10274.35元,因郵政銀行十堰分行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已發(fā)生該筆費用支出,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與被告劉某、鄧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劉某、鄧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借款本金295061.38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分兩部分:第一部分47417.05元;第二部分以本金295061.38元,從2016年9月18日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2.77%計收利息與罰息);
三、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就上述債權(quán)對被告劉某、鄧某共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區(qū)二堰街辦人民南路106號里11幢2-5-2的一套房屋(房權(quán)證號:十堰房權(quán)證茅箭區(qū)字第××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價款在569700元限額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四、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6591元減半收取3295.5元,由被告劉某、鄧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張曉霞
書記員: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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