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邊國瑩
李云生(黑龍江鼎圓晟律師事務(wù)所)
崔今耿
劉某某
李某某
呂某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代表人賈建國,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邊國瑩,該支行清收員。
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黑龍江鼎圓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崔今耿,男,漢族。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
被告呂某某,男,漢族。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與被告崔今耿、劉某某、李某某、呂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2)北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告崔今耿不服,提起上訴。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黑中商終字第3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將本案發(fā)回我院重新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邊國瑩,被告崔今耿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李某某、呂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本案所涉貸款,已被黑龍江省北安農(nóng)墾法院認(rèn)定袁喜成為涉案銀行貸款的實際貸款人,并以貸款詐騙罪判處袁喜成刑罰,對袁喜成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鑒于(2012)北刑初字第55號刑事判決書對本案所涉貸款已作出處理,依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不再作重復(fù)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5.00元,退還給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rèn)為,本案所涉貸款,已被黑龍江省北安農(nóng)墾法院認(rèn)定袁喜成為涉案銀行貸款的實際貸款人,并以貸款詐騙罪判處袁喜成刑罰,對袁喜成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鑒于(2012)北刑初字第55號刑事判決書對本案所涉貸款已作出處理,依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不再作重復(fù)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5.00元,退還給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審判長:劉成江
審判員:高冰
審判員:陳超
書記員:王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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