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悼h支行,住所地保康縣城關鎮(zhèn)南關街47號。
法定代表人吳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悼h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承武,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悼h支行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洋。
被告李某某,??悼h工商局干部,系王洋之母。
被告王志剛,??悼h工商局干部,系王洋之父。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悼h支行訴被告王洋、李某某、王志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悼h支行以已與被告達成還款協(xié)議為由,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縣支行申請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悼h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悼h支行自愿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陳元青
書記員:潘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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