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
劉火原(湖北神鼎律師事務所)
湯長華(湖北神鼎律師事務所)
胡某姣
肖玉泉
代漢美
許翠紅
杜左平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
住所地:仙桃市黃金大道與錢溝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號樓。
代表人:劉恒清,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劉火原,湖北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湯長華,湖北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胡某姣,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肖玉泉,無業(yè)。
原審被告:代漢美,個體工商戶。
原審被告:許翠紅,個體工商戶。
原審被告:杜左平,無業(yè)。
再審申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仙桃支行)因與被申請人胡某姣、原審被告代漢美、許翠紅、杜左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因原審被告代漢美、許翠紅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代漢美、許翠紅公告送達了再審申請書。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郵儲銀行仙桃支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二)項 ?,即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 ?,即代漢美、許翠紅返還郵儲銀行仙桃支行借款本金547218.8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3月29日的利息163626.51元,罰息11302.11元,2015年3月30日至還請之日止按年利率12.48%計算利息);2、改判郵儲銀行仙桃支行對許翠紅、杜左平、胡某姣的用于抵押的房屋均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由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理由是:郵儲銀行仙桃支行與胡某姣于2010年7月9日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于2010年7月13日向房管部門備案。
按照房管部門留存的合同文本記載,該抵押合同被擔保的債權范圍為自2010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2日支用且尚未償還的,最高不超過22.5萬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原審時提交的個人借款抵押合同中,將擔保債權期間寫為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7月9日,屬于筆誤。
原審判決認定胡某姣僅對代漢美、許翠紅于2010年7月9日支用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該事實認定缺乏證據(jù)證明。
胡某姣答辯稱,胡某姣僅為代漢美、許翠紅2010年7月9日的貸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代漢美、許翠紅的其他貸款與胡某姣無關。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
請求駁回郵儲銀行仙桃支行的再審申請。
郵儲銀行仙桃支行申請再審時提交了一份復印于仙桃市房產(chǎn)檔案館的《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以證明郵儲銀行仙桃支行與胡某姣于2010年7月9日簽訂的個人借款抵押合同,擔保的債權范圍期間應為自2010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2日。
對該證據(jù),胡某姣質(zhì)證認為,該合同中被擔保的債權范圍期間有明顯篡改,與雙方留存的合同記載不一致,故對該合同不予認可。
代漢美、許翠紅、杜左平均未提交意見。
本院認為,郵儲銀行仙桃支行申請再審提交的《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原審時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提交,不屬于新的證據(jù),且新提交的合同中,關于被擔保債權的范圍期間與原審時提交的證據(jù)不一致,有明顯改動,合同相對人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原審判決依據(jù)有效證據(jù),認定胡某姣為代漢美、許翠紅2010年7月9日向郵儲銀行支用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故郵儲銀行仙桃支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二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郵儲銀行仙桃支行申請再審提交的《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原審時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提交,不屬于新的證據(jù),且新提交的合同中,關于被擔保債權的范圍期間與原審時提交的證據(jù)不一致,有明顯改動,合同相對人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原審判決依據(jù)有效證據(jù),認定胡某姣為代漢美、許翠紅2010年7月9日向郵儲銀行支用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故郵儲銀行仙桃支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二)項 ?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二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蘇哲
審判員:印坤
審判員:徐聯(lián)坤
書記員: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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