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67368657xu。負(fù)責(zé)人:姜彬,該支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心萍,該行資產(chǎn)部經(jīng)理。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rèn)、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生于1981年8月2日,漢族。被告:代某某,女,系被告王某妻子,生于1980年11月19日,漢族。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與被告王某、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將被告王某在湖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凍結(jié)9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8)鄂0381民初159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王某在湖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9000元予以凍結(jié),凍結(jié)期限為一年。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保全費50元,合計75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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