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5號。
法定代表人:姜彬,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心萍,系該行員工,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rèn)、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jìn)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張義國,男,生于1966年12月6日,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系張義國妻子,生于1969年9月23日,漢族。
被告:張義選,男,生于1954年9月20日,漢族。
被告:翁天虎,男,生于1975年4月9日,漢族。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訴被告張義國、王某某、張義選、翁天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76元,減半收取988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王 寒
書記員:祝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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