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2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67368657xu。
法定代表人:姜彬,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心萍,該行資產(chǎn)部經(jīng)理。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為承認(rèn)、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進(jìn)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平,湖北三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宋某,女,生于1974年5月1日,漢族。
被告:李道某,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漢族。
被告:包楚清,男,生于1965年5月26日,漢族。
被告:姜娜,女,生于1968年10月29日,漢族。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與被告宋某、李道某、包楚清、姜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撤回對被告宋某、李道某、包楚清、姜娜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2100元,減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李新
書記員: 楊雪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