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百子西街13號。
負責人:孫煥雄,該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坤,湖北嘉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圓圓,湖北嘉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加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胡加元之妻,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訴被告胡加元、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撤訴。
本案受理費1888.00元減半收取944.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李 婷 審判員 :胡小玲 審判員?。褐苄【?/p>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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