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西縣支行
沈東源(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
劉殿軍
李某某
李金成
周某某
丁某某
湯某某
李鑌曉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西縣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地址蘭西縣通河街。
法定代表人費燕,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沈東源,系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殿軍,住蘭西縣。
被告李某某,住蘭西縣。
被告李金成,住蘭西縣。
被告周某某,住蘭西縣。
被告丁某某,住蘭西縣。
被告湯某某,住蘭西縣。
被告李鑌曉,干部,住蘭西縣。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蘭西縣支行與被告劉殿軍、李某某、李金成、周某某、丁某某、湯某某、李鑌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東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殿軍、李某某、李金成、周某某、丁某某、湯某某、李鑌曉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根據(jù)以上確認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被告劉殿軍與李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李金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丁某某與湯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2014年1月4日,原告與被告方簽訂借款合同三份,約定由原告向被告劉殿軍提供借款50.000.00元用于包地,向被告李金成提供借款50.000.00元用于包地,向被告丁某某提供借款50.000.00元用于包地,年利率均為13.5%,期限12個月。2014年1月4日,原告與被告方以三戶聯(lián)保的方式,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2014年1月6日與被告李鑌曉簽訂了《小額保證貸款第三方擔保書》,雙方分別蓋章、簽字和按印。還款期限屆滿后,三戶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從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時止,經(jīng)核算,被告劉殿軍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6,666.16元,被告李金成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1,724.62元,被告丁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息51,718.99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和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三戶被告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并用于家庭共同生產(chǎn)、生活,為共同債務的借款人,應共同向原告履行借款的償還義務,原告要求三戶被告共同給付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之間簽訂的小額借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約定互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一方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其他各方均有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鑌曉明確約定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故原告主張三戶被告和被告李鑌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亦予支持。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共同債務人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殿軍、李某某給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56,666.16元,被告李金成、周某某給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51,724.62元,被告丁某某、湯某某給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51,718.99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被告劉殿軍、李某某、李金成、周某某、丁某某、湯某某、李鑌曉對上述款項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3,502.20元,由七被告共同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和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三戶被告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并用于家庭共同生產(chǎn)、生活,為共同債務的借款人,應共同向原告履行借款的償還義務,原告要求三戶被告共同給付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之間簽訂的小額借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約定互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一方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其他各方均有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鑌曉明確約定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故原告主張三戶被告和被告李鑌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亦予支持。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共同債務人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殿軍、李某某給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56,666.16元,被告李金成、周某某給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51,724.62元,被告丁某某、湯某某給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計51,718.99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被告劉殿軍、李某某、李金成、周某某、丁某某、湯某某、李鑌曉對上述款項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3,502.20元,由七被告共同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趙式立
審判員:王進軍
審判員:趙文柱
書記員: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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