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負責人:沈洪波,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楓,上海市信能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四根,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訴被告宋四根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士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四根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聯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宋四根支付電信費用人民幣96.56元及違約金14.53元。事實和理由:被告宋四根自2010年6月起租用原告聯通公司的移動電話線路,設備號碼XXXXXXXXXXX,至2013年11月欠電信費用及違約金合計111.09元,故要求被告宋四根立即付清欠款。
被告宋四根未作答辯。
本院認為,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宋四根拖欠電信費用96.5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4.53元屬實,故本院對原告聯通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四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電信費用96.56元;
二、被告宋四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違約金14.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宋四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李建軍
書記員:胡冬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