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住所地:浠水縣南城開發(fā)區(qū)聞一多大道。組織機構代碼:66769777-4。
負責人:胡雄,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又兵,該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門主任,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世祥,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610471071。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無業(yè),住浠水縣。
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與被告宋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分公司負擔5元(撤訴案件減半收?。?/p>
審 判 長?。宏悋w 審 判 員?。盒艹肯?人民陪審員?。?周 瓊
書記員::何一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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