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
強小磊(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邯鄲市新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李鐸良(天捷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強小磊,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邯鄲市新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新堂,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鐸良,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邯鄲市新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三終字第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申請再審主要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邯鋼羅三生活區(qū)17號住宅樓地面出現(xiàn)裂縫系被申請人自己組織的王建施工隊進行基坑土方開挖時,嚴重違反《施工技術規(guī)范》超深挖至4.2米,致使17號住宅樓土地根基缺失所導致,與申請人的施工行為沒有任何關系,申請人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一、二審判決認定的新業(yè)公司的實際經濟損失錯誤,判決分配舉證責任錯誤,應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施工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再審申請人在基坑支護工程和降水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基坑相鄰的邯鋼羅三生活區(qū)17號住宅樓地面出現(xiàn)裂縫。對于地面裂縫產生原因,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此事雙方說法不一。一、二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作為當時的實際施工人,應當舉證證明其施工符合施工規(guī)范及出現(xiàn)裂縫與其施工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但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再審申請人依法應賠償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無不妥。本院在審理本案期間,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北京建研司法中心(2014)建鑒字第49號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系河北中原律師事務所委托,送鑒材料是再審申請人一方送檢,被申請人不予認可,在一審期間未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且涉案工程原貌已不存在。故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再審申請人訴稱邯鋼羅三生活區(qū)17號住宅樓地面出現(xiàn)裂縫的產生系被申請人所致的主張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綜上,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施工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再審申請人在基坑支護工程和降水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基坑相鄰的邯鋼羅三生活區(qū)17號住宅樓地面出現(xiàn)裂縫。對于地面裂縫產生原因,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此事雙方說法不一。一、二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作為當時的實際施工人,應當舉證證明其施工符合施工規(guī)范及出現(xiàn)裂縫與其施工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但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再審申請人依法應賠償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無不妥。本院在審理本案期間,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北京建研司法中心(2014)建鑒字第49號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系河北中原律師事務所委托,送鑒材料是再審申請人一方送檢,被申請人不予認可,在一審期間未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且涉案工程原貌已不存在。故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再審申請人訴稱邯鋼羅三生活區(qū)17號住宅樓地面出現(xiàn)裂縫的產生系被申請人所致的主張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綜上,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光華地質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米世棟
審判員:郭雪華
審判員:梁然
書記員:王曉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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