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營業(yè)地址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光明北大街87號亞太大廈。
負責人:王培信,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柴鴻賓,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br/>委托代理人:曹振華,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账蓭煛?br/>被告: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系被告喬某某妻子。
被告:邯鄲市宏通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鑄造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喬書社,該公司經理。
被告:喬瑞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
被告:喬書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邯鄲分行)與被告喬某某、被告張某某、被告邯鄲市宏通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通公司)、被告喬瑞峰、被告喬書社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民生銀行邯鄲分行委托代理人柴鴻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喬某某、被告張某某、被告宏通公司、被告喬瑞峰、被告喬書社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北景副桓鎲棠衬骋蚪杩钷D期向原告民生銀行邯鄲分行借款180萬元,并訂立了綜合授信合同,該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被告喬某某在使用貸款后,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本金及利息的合同義務;被告喬某某自借款到期后,償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截止2016年9月26日借款本金1723216.35元、罰息93929.92元未清償;原告民生銀行邯鄲分行請求判令被告喬某某償還上述款項,2016年9月26日之后的逾期罰息按照約定的標準計算至本息清償日,符合合同約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張某某作為被告喬某某的配偶在小微授信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對上述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應予支持。被告宏通公司與原告民生銀行邯鄲分行簽訂共同還款協(xié)議,原告民生銀行邯鄲分行請求判令被告宏通公司對被告喬某某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協(xié)議約定,本院應予支持。原告民生銀行邯鄲分行請求判令被告喬瑞峰、被告喬書社對被告喬某某的上述借款合同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雙方《最高額擔保合同》的約定,本院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喬某某、被告張某某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截止2016年9月26日借款本金1723216.35元、罰息93929.92元,共計1817146.27元。2016年9月26之后的利息及罰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本息清償日。
二、被告邯鄲市宏通物資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喬瑞峰、被告喬書社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以上一、二、三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55元,減半收取10578元,由被告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重遠
書記員:薛濤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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