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裕華東路19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00716704L。
主要負責人:徐明勛,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華東、劉士乾,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路金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藁城區(qū)。
被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藁城區(qū)。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翠菊,河北龍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廣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藁城區(qū)南董鎮(zhèn)北洼村,組織機構代碼:07995089-2。
法定代表人:路玉紅,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麗娜,河北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與被告路金榜、韓某某、石某某廣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某某廣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華東,被告路金榜、韓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翠菊,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麗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路金榜、韓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786968.52元、罰息564656.95元(截至2017年8月28日)及2017年8月29日起至還清之日的利息、罰息;2、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10日,被告路金榜向原告遞交小微授信申請書。在該申請書申請人配偶聲明欄簽有韓某某字樣并在該字跡上按有手印。同年12月5日,原告與被告路金榜、石某某廣茂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在共同授信模式下給予被告路金榜、石某某廣茂公司200萬元授信額度,期限24個月,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到期應付而未付借款本息(含逾期罰息)的,按約定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復利。原告與被告路金榜、石某某廣茂公司簽訂共同還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對上述授信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14年2月26日,被告路金榜向原告遞交借款支用申請書,該申請書載明:受托支付,支付至案外人李東賬戶;借款金額200萬元;期限12個月,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固定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確定為7.8%;按月付息,到期還本,每月還款日為14日。原告依約發(fā)放了貸款。但被告足額清償了借款期間的利息,但未按約定償還本金。2015年3月23日扣劃保證金200453.76元沖抵本金,故截至2017年8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1786968.52元及罰息564656.95元。被告路金榜、韓某某系夫妻,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被告韓某某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訴至法院。
被告路金榜辯稱,與原告不存在借款合同及事實上的借款關系,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案的基本事實是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成立后因資金緊張向原告申請貸款,但原告內(nèi)部規(guī)定不對公司和法人發(fā)放貸款,于是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委托被告路金榜,以路金榜名義向原告申請貸款,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作為共同還款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被告路金榜表示同意,雙方委托代理關系成立,路金榜接受委托后,又受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委托,在原告提交的書面證據(jù)上簽字,原告將貸款發(fā)放到案外人李東賬戶上,案外人李東又受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委托將貸款用于公司購買苗木和支付租金,因此被告路金榜未使用貸款。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中被告韓某某簽字不是本人簽字,被告韓某某并不知情借款的事實,該債務并非家庭共同債務。已償還的本息是由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償還,故被告路金榜在綜合授信合同上簽字進行貸款是代理行為,系隱名代理,根據(j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直接約束原告與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
被告韓某某答辯意見同被告路金榜。
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辯稱,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是實際借款人,因被告剛開始經(jīng)營,缺少資金,為了方便貸款,就以被告路金榜的名義向原告貸款,被告則作為擔保人在合同借款上簽字,但實際借來的款項是用于購買苗圃和、支付地租等費用,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愿意承擔還款責任,分期償還原告借款。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jù),認定如下:
1、被告路金榜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代理。綜合授信合同首部受信人/借款人欄(甲方)列有被告路金榜、石某某廣茂公司的名稱,共同受信人/借款人(甲方)列有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名稱。在綜合授信合同尾部簽字頁,被告路金榜在甲方位置簽字并按手印,在其簽字位置下方為委托代理人欄,該欄為空白。在共同還款協(xié)議中借款人欄(乙方)同樣列為被告路金榜。該協(xié)議尾部,被告路金榜在乙方欄簽字。而還款亦是通過被告路金榜賬戶進行。被告路金榜主張系受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委托,但未能提供證據(jù),因此對被告路金榜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系委托代理行為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路金榜應當認定為借款人。
2、被告韓某某的簽字及手印問題。被告韓某某否認其在小微授信申請表簽字及按手印,并稱在庭審結束后七日內(nèi)提交鑒定申請,逾期未提交則視為不申請鑒定。本院告知其不申請鑒定則視為認可簽字及手印的真實性。但被告韓某某在期限內(nèi)未提交鑒定申請。
3、借款償還情況。原告主張被告已支付了借款期間的利息,但到期未償還借款本金,其于2015年3月23日扣劃保證金200453.76元沖抵本金,故截至2017年8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1786968.52元及罰息564656.95元。被告方對此未明確表示認可。在本院告知后果后,被告方未在指定期限內(nèi)提供證據(jù)證明償還情況,故本院對原告主張欠款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路金榜作為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義務,但其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未償還借款本金,構成違約,應當繼續(xù)償還借款本金并按約定支付罰息。在小微授信申請表上簽有韓某某字樣,被告韓某某雖予否認簽字及手印的真實性,但在本院告知后果后,未提交鑒定申請,據(jù)此本院對該簽字及手印予以確認。上述債務發(fā)生于被告路金榜、韓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本院依法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韓某某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石某某廣茂公司自愿承擔還款責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至于款項的用途屬于另一法律關系,待糾紛發(fā)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路金榜、韓某某、石某某廣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1786968.52元及罰息(截至2017年8月28日的罰息為564656.95元;自2017年8月29日起的罰息按照約定標準計付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路金榜、韓某某、石某某廣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2807元,由被告路金榜、韓某某、石某某廣茂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周濤濤
書記員: 穆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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