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裕華東路197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建強、甄紫陽,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石某某市新華區(qū)。
被告:石某某華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匯寧街6號三宏公寓北19號。
被告:劉晶晶,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石某某市新華區(qū)。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訴被告趙某、石某某華賽科技有限公司、劉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建強、甄紫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石某某華賽科技有限公司、劉晶晶經(jīng)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597645.3元及截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34492.23元、罰息137848.6元,以上合計2769986.13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至還清借款本息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等;2、判令各被告對原告?zhèn)鶛?quán)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判令被告共同承擔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支付的律師費30萬元;4、以上合計:3069986.13元;5、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9日被告趙某、石某某華賽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編號為910072014021844X1的《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萬元人民幣,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貸款利率為年7.395%,結(jié)息日為每月14日。同時該合同約定授信提用人出現(xiàn)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筆貸款發(fā)生逾期或者本合同約定違約情形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與違約罰息,逾期利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被告劉晶晶與被告趙某系夫妻關(guān)系,在小微授信申請表中承諾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jù)及答辯狀。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9日,被告趙某、石某某華賽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9日,貸款利率為年7.395%,結(jié)息日為每月14日。2015年12月9日,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300萬元。原告稱至2017年3月13日被告已歸還本金402354.7元,利息191055.27元,截止2017年3月22日仍欠本金2597645.3元、利息34492.23元、罰息137848.6元。另查明,被告劉晶晶與被告趙某系夫妻關(guān)系,劉晶晶承諾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石某某華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借款,事實清楚,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原告要求該二被告償還本息,應予支持。被告趙某與被告劉晶晶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劉晶晶承諾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晶晶連帶償還債務,應予支持。原告所主張的律師費,原告稱系風險代理,尚未產(chǎn)生費用,本案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質(zhì)證等訴訟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石某某華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597645.3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利息(計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34492.23元、罰息137848.6元;自2017年3月23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和計算標準計息);
二、被告劉晶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60元,減半收取計1568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3136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62×××47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敬元
書記員: 靳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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