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裕華東路197號。
負責人:徐明勛,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斌、馬滕飛,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傻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與王傻六系夫妻關(guān)系)。
被告:石某某益新橡膠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市廉州鎮(zhèn)五界村。
法定代表人:王傻六,總經(jīng)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胡軍民,藁城市廉州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向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元氏縣。
被告:徐艷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與張向陽系夫妻關(guān)系)。
被告張向陽、徐艷寧的委托代理人:張偉,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維朗線纜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縣北褚鄉(xiāng)東陽村蟠龍路北側(cè)。
法定代表人:張向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許偉、張偉,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訴被告王傻六、王某某、石某某益新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新橡膠公司)、張向陽、徐艷寧、石某某維朗線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朗線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紅卓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斌,被告王傻六、王某某、石某某益新橡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軍民,被告張向陽、徐艷寧、石某某維朗線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原告與聯(lián)保體成員杜富國、被告王傻六、張向陽,聯(lián)保體成員的控制企業(yè)石某某漫特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石某某益新橡膠有限公司、石某某維朗線纜有限公司簽訂《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給予聯(lián)保體授信提用人整體授信額度人民幣900萬元,各成員授信額度300萬元,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該合同第一條約定任一聯(lián)保體成員及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控制企業(yè)均對聯(lián)保體整體授信額度與期限內(nèi)的非本人融資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該合同第十條約定,被告同意在原告方開立聯(lián)保體保證金賬戶,并應在原告發(fā)放授信前按相應成員額度的10%存入保證金。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約定任一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筆貸款發(fā)生逾期或者其他違約情形的,該授信提用人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
同日,被告王傻六、張向陽均向原告提出借款支用申請并填寫《借款支用申請書》,各申請借款200萬元,申請貸款期限為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貸款年利率為7.2%;貸款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每月14日為還款日;貸款的支付方式為受托支付,被告張向陽委托原告將借款金額支付至戶名為李曉存、開戶行為民生友誼北大街支行的帳號62×××17上;被告王傻六委托原告將借款金額支付至戶名李曉靜、開戶行為民生平安南大街支行的賬號47×××86上。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分別向被告王傻六、張向陽的指定賬戶發(fā)放借款200萬元。原告認可被告王傻六、張向陽各支付保證金20萬元,被告王傻六、張向陽均未按約償還本息,截至2016年5月23日,分別扣除保證金后,被告王傻六尚欠借款本金1817634.96元、利息499543.48元;被告張向陽尚欠借款本金1739853.71元、利息427897.2元。另查,被告王傻六與被告王某某,被告張向陽與被告徐艷寧系夫妻關(guān)系。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借款憑證及民生銀行個人賬戶對賬單,本院對原告按約向被告王傻六、張向陽提供借款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還款,構(gòu)成違約,因合同明確約定。任一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筆貸款發(fā)生逾期或者其他違約情形的,該授信提用人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傻六、張向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借款發(fā)生在被告王傻六與被告王某某、被告張向陽與被告徐艷寧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徐艷寧承擔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堵?lián)保體授信合同》中約定任一聯(lián)保體成員及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控制企業(yè)均對聯(lián)保體整體授信額度與期限內(nèi)的非本人融資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原告要求各被告對上述債務相互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任何一個被告均負有對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為可分之訴,故關(guān)于原告是否對聯(lián)保體另一成員杜富國提起訴訟不影響被告張向陽依據(jù)合同約定對其它聯(lián)保體成員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義務,被告張向陽辯稱不應對王傻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傻六、王某某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借款本金1817634.96元及利息499543.48元(自2016年5月24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石某某益新橡膠有限公司、張向陽、石某某維朗線纜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張向陽、徐艷寧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39853.71元及利息427897.2元(自2016年5月24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王傻六、石某某益新橡膠有限公司、石某某維朗線纜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三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受理費41921元減半收取20960.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紅卓
書記員:徐月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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