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
張斌(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
馬滕飛(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
段秀某
蘇華東(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李佳(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梁某平
劉士乾(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康英節(jié)能設備貿(mào)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裕華東路197號。
負責人:徐明勛,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斌、馬滕飛,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秀某。
委托代理人:蘇華東、李佳,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平。
委托代理人:劉士乾,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康英節(jié)能設備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維明街206號。
法定代表人:段秀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蘇華東、李佳,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訴被告段秀某、梁某平、石某某康英節(jié)能設備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斌、馬滕飛,被告段秀某、康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被告梁某平的委托代理人劉士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共同還款協(xié)議、聲明等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后,被告段秀某未能依約還款,故對原告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擔保合同,被告康英公司自愿為被告段秀某的債務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康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平與被告段秀某系夫妻關系,其在聲明(授權(quán))部分落款處簽字,表明`被告梁某平對被告段秀某向原告的借款知情,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梁某平應與被告段秀某對原告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耍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秀某、梁某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599612.52元、利息和罰息114235.27元及自2016年3月3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被告石某某康英節(jié)能設備貿(mào)易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1392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負擔1548元,被告負擔148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共同還款協(xié)議、聲明等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后,被告段秀某未能依約還款,故對原告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擔保合同,被告康英公司自愿為被告段秀某的債務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康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某平與被告段秀某系夫妻關系,其在聲明(授權(quán))部分落款處簽字,表明`被告梁某平對被告段秀某向原告的借款知情,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梁某平應與被告段秀某對原告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段秀某、梁某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599612.52元、利息和罰息114235.27元及自2016年3月3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被告石某某康英節(jié)能設備貿(mào)易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1392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負擔1548元,被告負擔14844元。
審判長:蘇維艷
審判員:劉紅梅
審判員:李麗
書記員:鄭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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