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裕華東路19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00716704L。
主要負責人:徐明勛,該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華東、劉士乾,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裕華區(qū)。
被告:郭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石某某博客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區(qū)天山大街266號方大科技園004103,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張曉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裕華區(qū)。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石某某分行)與被告張某某、郭某某、張曉燕、石某某博客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石某某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華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郭某某、張曉燕、博客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民生銀行石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張某某、郭某某、博客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70萬元及利息、罰息(截止2016年12月26日,利息、罰息共計42041.94元,之后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2、被告張某某、郭某某、博客公司共同承擔律師費172304元;3、被告張曉燕對上述第一、二項請求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5年12月11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博客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授信額度170萬元,授信期限為12個月,逾期還款上浮50%計收罰息,并有權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同時約定,借款人違約時,出借人有權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同日,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某某、博客公司發(fā)放貸款17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為7.83%。同時,被告張某某以其個人名下活期存款17萬元提供質押擔保,被告張曉燕作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為被告張某某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張某某與郭某某系夫妻關系,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四被告未作答辯。
原告民生銀行石某某分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小微授信申請表》《綜合授信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借款憑證》、《共同還款協(xié)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及石某某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協(xié)助凍結存款通知書》等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對民生銀行石某某分行起訴的事實予以認定。另,《綜合授信合同》第32條、第33條約定,借款人涉及訴訟等影響債務清償能力的情況視為違約,原告有權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被告張某某提供質押的17萬元僅為在原告處開立活期存款,未作質押登記。2016年8月份及10月份,因被告張某某涉及訴訟,上述存款先后被兩家法院凍結,且金額已超過17萬元及所產(chǎn)生的利息,故而原告未能沖抵本案欠款。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博客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與原告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約發(fā)放貸款后,在合同履行期間內(nèi),被告張某某涉及訴訟,符合合同約定授信提前到期的條件,故原告有權在合同到期前提起本案訴訟?,F(xiàn)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被告張某某、博客公司仍未償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二被告依約償還借款本金及罰息。被告張某某與郭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郭某某在《小微借款申請表》上以配偶名義簽字,足以證實被告郭某某對貸款一事知曉。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曉燕應當按照約定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此外,原告未能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律師代理費的票據(jù),故對其要求被告方承擔律師費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郭某某、石某某博客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170萬元及利息、罰息(截止2016年12月26日,利息、罰息共計42041.94元,之后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二、被告張曉燕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929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負擔1873元,四被告共同負擔14056元。
審 判 員 李彥紅
書記員: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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