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裕華東路197號。
負責人:徐明勛,行長。
委托代理人:高征,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蔡永靜,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石某某分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無極縣。
被告:趙某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無極縣。
被告:無極縣灃森木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無極縣北蘇鎮(zhèn)林中村東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被告:楊尚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無極縣。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劉某某、趙某巧、無極縣灃森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灃森公司)、楊尚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趙某巧、灃森公司、楊尚昆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在2014年10月22日簽訂《綜合授信合同》(合同編號910092014005984),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140萬元貸款,原告依據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請書》、《借款憑證》,經被告劉某某同意,以受托支付方式將140萬元的貸款發(fā)放。本筆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年利率9%,本息償還方式為按月付息,每月還款日為14號,借款到期時利息隨本金一并還清,逾期應當另行計收罰息、復利、違約金;被告趙某巧在《聲明(授權)部分》承諾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債務;被告無極縣灃森木業(yè)有限公司作為共同還款人與原告簽訂了《共同還款協議》,承若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楊尚昆簽署《最高額擔保合同》(合同編號910092014005984)為主合同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5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四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截止到2016年11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81676.87元、利息12825元、罰息204350.54元;依據合同第14.1的約定,被告應當承擔債權金額10%的違約責任即149885.2元;依據合同第33條約定,訴訟費、評估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由被告承擔?,F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四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281676.87元、利息12825元、罰息204350.54元,及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本金、利息及罰息;違約金149885.2元;律師費149885元,共計1798622.6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
1、綜合授信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2、借款憑證、放款通知書及小微授信申請表,證明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140萬元。
3、借款支用申請書,證明被告還款日為每月14日。
4、中國民生銀行小微授信申請表,證明劉某某的配偶趙某巧應對劉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5、共同還款協議,證明被告無極縣灃森木業(yè)有限公司作為共同還款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6、本金、利息、罰息清單,證明至原告起訴時,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利息、罰息數額
7、最高額擔保合同,證明被告楊尚昆對原告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劉某某、趙某巧、灃森公司、楊尚昆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提出小微授信申請,被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巧系夫妻關系,被告趙某巧在《小微授信申請表》上簽字,聲明被告劉某某申請本筆貸款的所有相關事宜配偶趙某巧已經完全知曉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直至貸款結清。
2014年10月22日,被告劉某某、、灃森公司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合同》,被告劉某某、灃森公司為借款人,原告為貸款人,該合同項下的授信模式為共同授信模式,共同授信模式指個人與其控制的小微企業(yè)作為共同受信人使用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義務模式。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最高授信額度為140萬元人民幣,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為12月,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該合同第十四條約定授信提用人發(fā)生違反本合同、具體業(yè)務合同、具體義務申請書約定義務及承諾的違約事件時,授信提用人應按照違約行為對應原告?zhèn)鶛嘟痤~的1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授信提用人應賠償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實際損失。該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授信提用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筆貸款發(fā)生逾期或者本合同約定違約情形的,應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違約罰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該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約定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實際逾期天數計收逾期罰息,直至借款本息得到清償為止;對借款利息不能按時支付的(包括逾期罰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的對日計收復利,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逐月累算。被告灃森公司、劉某某與原告簽訂了《共同還款協議》,約定灃森公司對被告劉某某在原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日,被告劉某某、楊尚昆分別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被告劉某某為質押人,自愿將14萬元活期存款質押給原告,作為上述《綜合授信合同》項下貸款的保證金;被告楊尚昆為保證人,自愿為上述《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兩份最高額擔保合同均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即被告劉某某與原告簽訂的上述《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原告的全部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發(fā)生期間為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140萬元人民幣,該最高債權額為尚未清償的債權本金余額最高限額。擔保范圍為本合同約定的被擔保之主債權本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項包括利息、罰息、復利、實現債權費用等。
同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申請貸款,借款金額為140萬元人民幣,貸款使用期限為12個月,貸款利率確定為年利率9%,本筆貸款利率調整方式為固定利率,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還款日為每月14日。本筆貸款的支付方式為受托支付,被告劉某某委托原告將該筆借款打入趙長春名下中國民生銀行石某某裕華東路支行賬戶62×××48。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發(fā)放了該筆貸款,被告劉某某按合同約定償還了原告部分借款期內的利息,被告劉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后,原告將被告劉某某提交的14萬元保證金進行了強制扣劃,截止2016年11月16日,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81676.87元、利息12825元,罰息204350.54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灃森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共同還款協議》及原告與被告劉某某、楊尚昆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發(fā)放貸款,被告劉某某應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被告劉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灃森公司與原告簽訂《共同還款協議》,約定被告灃森公司對被告劉某某綜合授信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灃森公司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楊尚昆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被告楊尚昆自愿對被告劉某某的該筆借款向原告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故被告楊尚昆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劉某某、趙某巧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被告趙某巧應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已主張逾期罰息,其再主張違約金系重復懲罰,故其主張的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原告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1281676.87元、利息12825元,罰息204350.54元(罰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趙某巧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無極縣灃森木業(yè)有限公司、楊尚昆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98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劉某某、趙某巧、無極縣灃森木業(yè)有限公司、楊尚昆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紅卓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人民陪審員 李麗
書記員: 張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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