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
鄭潔(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
席某某
席偉
楊某某
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
張明亮
王興田(鹽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
胡曉梅(鹽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張明星
宋淑芬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解放西路頤和廣場13號樓,組織機構代碼證號69469789-2。
法定代表人宋立德,系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鄭潔,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席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
委托代理人席偉,系被告席某某女兒。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系被告席某某妻子。
被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鹽山縣城南工業(yè)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5772751541A。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席偉,身份證號xxx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張明亮,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
委托代理人王興田,鹽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鹽山縣五里窯,組織機構代碼證號75892366-9。
法定代表人張明亮,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王興田、胡曉梅,鹽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張明星,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
被告宋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張明星妻子。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滄州分行)與被告席某某、楊某某、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張明亮、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張明星、宋淑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民生銀行滄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鄭潔,被告席某某以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偉,被告張明亮以及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興田,被告張明星出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楊某某、宋淑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民生銀行滄州分行訴稱,2014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席某某根據(jù)雙方訂立的《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和《最高額擔保合同》訂立了《借款支用申請書》(以下簡稱“支用申請書”)。
同時,為保證申請書的履行,被告席某某與被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訂立了《共同還款協(xié)議書》。
根據(jù)支用申請書約定:被告席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5月15日-2015年5月15日),同時,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對借款用途、利息等其他權利義務條款也均作了明確規(guī)定。
支用申請書訂立后,原告履行了借款義務如約將借款本金3000000元匯入被告席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
因聯(lián)保體成員張明亮、張福勝已存在違約事實,對原告授信資金安全形成重大威脅。
依據(jù)《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第32條約定,原告有權按照上述合同約定,取消全部授信額度,要求被告席某某提前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楊某某與席某某系夫妻關系,亦負有還款義務,被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為席某某共同還款人,應共同承擔還款義務,被告張明亮、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張明星、宋淑芬對以上借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席某某、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辯稱,貸款并未到期,而且我公司正常償還利息,并無欠款,銀行方面無權提前起訴,請求法院予以撤訴處理。
被告張明亮、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所述席某某借款沒有到期,而且席某某不存在借款合同違約的事實,原告無權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席某某提前還款。
2、如果法庭準許原告對張福勝及其公司撤訴,那么作為被告的張明亮及其公司要求法庭依法追加張福勝及其公司為本案的被告,因為原告所撤訴的兩位當事人均是連帶保證人,均應承擔相應的保證義務,原告對其撤訴增加了我的當事人及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損害了我的當事人及其他保證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請求法庭作出具體的說明。
3、被告席某某沒有違反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尚未到期,原告無權提前提起訴訟,對此作為擔保人也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張明星辯稱,被告席某某的借款沒有到期也不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我不承擔還款責任,并且原告撤訴張福勝及其公司,我也要求解除我的擔保責任。
被告楊某某、宋淑芬未提交答辯狀。
本院認為,原告民生銀行滄州分行與各被告簽訂的《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共同還款協(xié)議》、《最高額擔保合同》以及各被告簽署的《中國民生銀行小微聯(lián)保申請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上述協(xié)議均合法有效。
上述協(xié)議證明各被告之間形成了權利共享、責任共擔的聯(lián)保體,共同對《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5月15日被告席某某簽署的并經(jīng)原告蓋章確認的《借款支用申請書》,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該申請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按照《借款支用申請書》的約定將3000000元借款匯入了高偉名下的賬戶,已經(jīng)完成了給付借款的義務。
被告席某某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稱《借款支用申請書》以及《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在其簽字、蓋章時均系空白合同,其內(nèi)容系原告工作人員單方后補,被告席某某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對合同內(nèi)容并不知情,但二被告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主張,故對被告席某某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的該項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因時至今日合同已經(jīng)到期,被告席某某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其他被告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楊某某、宋淑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楊某某、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張明亮、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張明星、宋淑芬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訴訟費30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席某某、楊某某、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張明亮、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張明星、宋淑芬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民生銀行滄州分行與各被告簽訂的《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共同還款協(xié)議》、《最高額擔保合同》以及各被告簽署的《中國民生銀行小微聯(lián)保申請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上述協(xié)議均合法有效。
上述協(xié)議證明各被告之間形成了權利共享、責任共擔的聯(lián)保體,共同對《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5月15日被告席某某簽署的并經(jīng)原告蓋章確認的《借款支用申請書》,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該申請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原告按照《借款支用申請書》的約定將3000000元借款匯入了高偉名下的賬戶,已經(jīng)完成了給付借款的義務。
被告席某某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稱《借款支用申請書》以及《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在其簽字、蓋章時均系空白合同,其內(nèi)容系原告工作人員單方后補,被告席某某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對合同內(nèi)容并不知情,但二被告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主張,故對被告席某某及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的該項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因時至今日合同已經(jīng)到期,被告席某某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其他被告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楊某某、宋淑芬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楊某某、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張明亮、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張明星、宋淑芬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訴訟費30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席某某、楊某某、河北潤達管件有限公司、張明亮、鹽山縣雙利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張明星、宋淑芬共同承擔。
審判長:喬海平
書記員:王志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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