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396號。
負責人吳江濤,行長。
委托代理人肖禮軍,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趙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武漢云某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姑嫂樹路8號新華家園1期10棟4層1室。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趙某某、汪某某、武漢云某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云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肖禮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汪某某、云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趙某某與被告汪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2012年3月12日,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趙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被告趙某某提供830000元貸款用于經(jīng)營周轉(zhuǎn),借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年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5%,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對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按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收逾期罰息,直至借款人清償本息為止,對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罰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約定的結(jié)息日或還款日的對應日計收復利,按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算,逐月累算;本合同逾期利率為在本合同的貸款利率基礎(chǔ)上加收50%;因借款人違約致使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采取訴訟方式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借款人應承擔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為此支付的實現(xiàn)債權(quán)和擔保權(quán)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均構(gòu)成違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額的20%向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支付違約金。
同日,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趙某某和汪某某、云某公司分別簽訂《個人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個人抵押合同》約定以被告趙某某、汪某某共有的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姑嫂樹路8號新華家園1期10棟4層1室房屋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保證合同》約定被告云某公司作為被告趙某某借款的保證人,對被告趙某某830000元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上述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依約向被告趙某某發(fā)放貸款830000元。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被告趙某某未按約定償付本息。截止2013年9月12日,被告趙某某尚欠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借款本金462232.93元。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多次催討欠款未果,遂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請。
另查明,2013年5月4日,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簽訂《訴訟、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由乙方(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代理甲方(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訴訟、執(zhí)行事宜,乙方委派律師肖禮軍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支付該案委托律師代理費總額為24000元。2014年8月13日,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24000元。
審理中,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要求查封、凍結(jié)被告趙某某、汪某某、云某公司的銀行存款70萬元或等額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本院審查后作出(2014)鄂江漢民二字第00547號民事裁定,對被告趙某某、汪某某、云某公司的銀行存款70萬元或等額價值的其他財產(chǎn)予以查封、凍結(jié)。
上述事實,有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陳述及其提交的《個人借款合同》、《個人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結(jié)婚證、個人借款憑證、還款計劃表、《訴訟、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進賬單等證據(jù)予以證明,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趙某某、汪某某、云某公司分別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個人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均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合同訂立后,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已依約將借款830000元發(fā)放給被告趙某某,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被告趙某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合同約定,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均構(gòu)成違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額的20%向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支付違約金,現(xiàn)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僅主張違約金50000元,視為放棄部分權(quán)利,本院予以準許。故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趙某某償還借款本息、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汪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該債務為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故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汪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汪某某以其所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未如約履行還款義務,因此,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享有以該抵押房產(chǎn)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所得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quán),故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對被告趙某某、汪某某提供的抵押房產(chǎn)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享有的本案債權(quán),既有被告趙某某、汪某某提供抵押的房屋作為擔保,又有被告云某公司提供的保證,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告云某公司僅應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quán)承擔保證責任,即在抵押房屋變賣、拍賣后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債權(quán)的情況下,被告云某公司對余額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云某公司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趙某某追償。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云某公司對被告趙某某全部債務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趙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汪某某、云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quán)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借款本金462232.9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起,以欠款本金462232.93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趙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律師費損失24000元;
三、被告趙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違約金50000元;
四、被告汪某某對上述判決第一、二、三項還款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五、如被告趙某某、汪某某未履行上述判決第一、二、三、四項確定的還款義務,則對被告趙某某、汪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姑嫂樹路8號新華家園1期10棟4層1室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對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六、對上述抵押房屋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的債權(quán)的,被告武漢云某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對債權(quán)余額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武漢云某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趙某某追償。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62元、保全費4020元、公告費260元,合計10442元,由被告趙某某、汪某某、武漢云某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此款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被告趙某某、汪某某、武漢云某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應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中 人民陪審員 林 瑾 人民陪審員 熊昌全
書記員:胡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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