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396號中國民生銀行大廈。
負責人楊德,行長。
委托代理人黎小雪、袁漢潮,湖北正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舒某難。
被告李轉運。
被告李純潔。
被告曾文文。
被告武漢雙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琴斷口街七里二村8號2棟1號。
法定代表人李純潔,總經(jīng)理。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訴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武漢雙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審判員王勁松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黎小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雙杰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訴稱,2013年1月10日,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舒某難、李轉運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舒某難、李轉運向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借款45萬元用于經(jīng)營周轉,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日。被告舒某難、李轉運以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七里小區(qū)45棟3-2-1號房產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等費用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李純潔也與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約定其作為共同借款人,與被告舒某難、李轉運共同承擔原合同中所有借款人的義務,連帶清償原合同項下所有應付款項。被告曾文文系被告李純潔配偶,應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同日,被告雙杰公司與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了《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其為被告舒某難、李轉運簽訂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依約發(fā)放了貸款,但五被告均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為此,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向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償還借款450000元,支付利息、罰息至實際還款之日(截止至2014年9月21日利息為6218.61元、罰息為37001.94元)2、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對于被告舒某難、李轉運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七里小區(qū)45棟3-2-1號的抵押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被告曾文文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被告雙杰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全部訴訟費及律師費等為實現(xiàn)債券發(fā)生的費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雙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上述《借款合同》還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年利率8.1%,逾期利率和罰息利率均為本合同的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房屋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等。2013年1月10日被告雙杰公司與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的《保證合同》還約定,連帶責任保證范圍為本合同約定的被擔保主債權和其他應付款項,其他應付款項包括利息、罰息、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被告雙杰公司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其他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有權選擇任一擔保人優(yōu)先行使擔保權利,被告雙杰公司放棄對任何其他擔保的優(yōu)先抗辯權;
還查明,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因本案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246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陳述及其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擔保合同》、股東會決議、他項權證、個人借款憑證、還款計劃表、代理協(xié)議及律師代理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且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核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案立案前,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向本院申請對被申請人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雙杰公司價值55萬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擔保。本院審查后,依法作為(2014)鄂江漢立保字第0019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雙杰公司價值55萬元的財產予查封、凍結。
本院認為,上述《借款合同》、《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擔保合同》,均真實合法有效,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其行為構成違約,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依約應承擔向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償還下欠借款本息及賠償因本案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的責任。被告曾文文作為共同借款人李純潔的配偶,依法應對被告舒某難的下欠借款本息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對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提供的抵押房產實現(xiàn)抵押權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雙杰公司為被告舒某難借款本息的償還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在雙方簽訂的《擔保合同》中約定排除了其他擔保形式的優(yōu)先,因此,被告雙杰公司應對被告舒某難所欠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雙杰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利息、罰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利息為6218.61元、罰息為37001.94元;此后的利息、罰息以實際欠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賠償因本案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損失24600元;
四、如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確定的償付義務,則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對被告李轉運位于武漢市漢陽區(qū)七里小區(qū)45棟3-2-1房產實現(xiàn)抵押權(抵押登記證號:武房他證陽字第2013000275)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被告曾文文、武漢雙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判決確定的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349元、保全費327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共計7719元,由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武漢雙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法院,被告舒某難、李轉運、李純潔、曾文文、武漢雙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勁松
書記員: 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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