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師事務所)
章力(湖北惠平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張某某
王家勇
李紅軍
徐珍玉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396號中國民生銀行大廈。
負責人吳江濤,行長。
委托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東城街道大塘王村村中路12號,公民身份號碼33072219540822061X。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北省神農(nóng)架林區(qū)松柏鎮(zhèn)神農(nóng)大道120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王家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云集路5號-409,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李紅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鎮(zhèn)紅花村七組30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徐珍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北省洪湖市峰口鎮(zhèn)紅花村七組30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袁斗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述《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請書》、《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金融借款合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已依約發(fā)放了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王某某未依約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王某某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被告張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應共同還款的責任,故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上述《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的約定,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為被告王某某在最高債權額內(nèi)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應為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追償。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借款2274890.15元;
二、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利息、罰息(截止2014年7月21日利息32003.73元、罰息138821.09元,此后的利、罰息以實際所欠借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欠款償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122286元;
四、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對上述第一、二、三項中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的償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追償。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65元、保全費5000元、其他訴訟費60元,共計31425元,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共同負擔(此款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法院,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上述《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請書》、《個人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金融借款合同,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已依約發(fā)放了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王某某未依約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王某某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被告張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應共同還款的責任,故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上述《聯(lián)保體授信合同》的約定,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為被告王某某在最高債權額內(nèi)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應為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追償。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借款2274890.15元;
二、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利息、罰息(截止2014年7月21日利息32003.73元、罰息138821.09元,此后的利、罰息以實際所欠借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欠款償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律師代理費122286元;
四、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對上述第一、二、三項中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的償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追償。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65元、保全費5000元、其他訴訟費60元,共計31425元,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共同負擔(此款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法院,被告王某某、張某某、王家勇、李紅軍、徐珍玉隨上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審判長:陳中
審判員:林瑾
審判員:江瑞
書記員:胡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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