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支行,住所地:咸寧市雙鶴路10號。
負責(zé)人:萬鵬,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圣茗、章玲,湖北佳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一:阮國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縣,
被告二:鄒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縣,
被告三:趙慧,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縣,
被告四:汪雄,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縣,
被告五:咸寧市藝景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縣通羊鎮(zhèn)新城社區(qū)興洋小區(qū)81號。
法定代表人:阮杰。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支行訴被告阮國強、鄒某某、趙慧、汪雄、咸寧市藝景園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述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金人民幣90萬元;2、判令上述被告連帶支付已產(chǎn)生的借款利息7233.33元(暫計算至2017年8月21日),后期利息照年利率12.6%計算至本息還清日止;3、判令上述被告連帶支付已產(chǎn)生的違約罰息212369.55元(暫計算至2017年8月21日),后期罰息照年利率12.6%計算至本息還清日止;4、判令上述被告連帶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出的律師費;5、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一與原告簽訂合同編號為105222015003310的《借款合同》(含借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3日,貸款利率執(zhí)行8.4%的固定年利率,按月結(jié)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還款日為每月13日。逾期利率及罰息利率均為貸款利率基礎(chǔ)上加收50%。合同第31條約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任意一筆借款本息發(fā)生逾期的,貸款人有權(quán)宣布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賠償貸款人為行使權(quán)力而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經(jīng)濟損失。同日,被告五與原告簽訂《擔保合同》,為被告一的1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zé)任保證。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100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未按約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構(gòu)成違約。截至2017年8月21日,本案被告尚欠原告該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幣90萬元及利息7233.33元、罰息人民幣212369.55元。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違反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借款本息,被告應(yīng)當立即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約定條款承擔罰息,支付原告為主張債權(quán)的支出和必要合理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原告特具文起訴,望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鄒某某、趙慧、汪雄的準確的送達地址,且本院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本院依法可駁回原告的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支行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福坤
書記員: 鎮(zhèn)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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