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代碼xxxx,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紅軍街67號-5-33層。
負責人:石永拴,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鴻雁,黑龍江圣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信浪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湖北省天門市。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與被告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設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鴻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建設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建設銀行與姚某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并要求姚某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198138.44元;2、要求姚某償還截止至2017年5月4日貸款利息7662.64元,期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時止;3、如姚某不能履行債務,請求依法拍賣、變賣位于哈爾濱市××開發(fā)區(qū)××屯X號房產,所得價款由建設銀行優(yōu)先受償;4、要求姚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0年2月10日,建設銀行與姚某簽訂《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姚某向建設銀行借款250000元,用于購置哈爾濱市××開發(fā)區(qū)××屯X號住宅,借款期限為240個月(自2010年2月10日至2030年2月10日止)。同時還約定姚某以其購買的房產作抵押,并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他項權證號:XXX)。姚某在貸款發(fā)放后開始按月還款,但自2016年6月21日起未按月足額還款,至今一直未償還貸款本息,屬于嚴重違約行為,故建設銀行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姚某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息。
姚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建設銀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其舉示的證據(jù)一、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無婚姻登記證明。證據(jù)二、《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證據(jù)三、《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借款開立貸款賬戶通知書》。證據(jù)四、《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據(jù)五、《個人貸款支付憑證》。證據(jù)六、《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還款計劃表(對賬單)》。證據(jù)七、《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以上證據(jù)具有真實性,能夠證明其所要證明的問題,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0年2月10日,建設銀行與姚某簽訂《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姚某向建設銀行借款250000元,用于購置位于哈爾濱市××開發(fā)區(qū)××屯X號住宅房產,借款期限為240個月;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下調19%,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歸還本息;借款以上述房屋作為抵押物,并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建設銀行有權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合同簽訂后,建設銀行依合同約定發(fā)放借款250000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姚某未按月足額還款,尚欠借款本金198138.44元。
本院認為,建設銀行與姚某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建設銀行依約向姚某提供借款后,姚某負有依約歸還建設銀行借款本息的義務,但姚某未按約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構成違約。建設銀行要求解除與姚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姚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姚某以其所有的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并進行了抵押登記,故建設銀行對該抵押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與被告姚某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姚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借款本金198138.44元及利息7662.64元(計算至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5日至借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付;
三、如果被告姚某不履行償還上述借款義務,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有權拍賣、變賣位于哈爾濱市xx開發(fā)區(qū)X屯X號抵押房產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388元,由被告姚某負擔。(此款項原告已預交,待被告償還借款本息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段娜
書記員: 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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